广汽集团: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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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下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
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注:独立董事即为《香港上市规则》中称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以下相同)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
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提供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
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获董事会转授以下责任,即厘定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待遇,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
额 (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并就董事的薪酬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
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
件;
     (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
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
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
致过多;
     (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
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
未能與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详见《香港
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不得参与自行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九)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十)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在采取通讯方式时,委员或其他列席人士可
以采取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参与会议及作出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
酬建议咨询董事长及/或总经理及向公司索取所需资料,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
录供其在任何合理时段查阅。
  第二十二条    会议纪录应对会议上所审议事项及达成
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
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
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
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除非薪酬及
考核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
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印发
之日起生效实施。原 2012 年 3 月 30 日生效的《广州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按程序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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