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
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公司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
(七)现场参观、调研;
(八)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咨询;
(九)说明会或路演;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投诉处理;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
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
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管理部门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可列席公司有关战略研讨、经
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
公司有关部门、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除事先已在公司证券管理部门登记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人员外,其
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
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并及时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为证券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
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对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证券管理部门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的建立和维护。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投诉管理,是指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对公
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
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者投诉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协调有
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证券监管机构及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复投
诉主体;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投资者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或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等,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
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详细记录投
诉人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
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答复,并通过电话、
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无法
立即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诉人答复;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答复的,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
者合理诉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
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不合理、不属实的,公司应
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
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答复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答复结果
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热线投诉或咨询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
工作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
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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