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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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
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是 上 市 公 司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益 补 充 。 具 体 网 址 为 :
https://irm.cninfo.com.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
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信息及回复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以下
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
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
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
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的问题、拟订发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
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
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
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九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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