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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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
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
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不能
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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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
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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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
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
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
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
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对外捐赠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不超过 300 万元,由公
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0 万元,由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 万元,或达到其
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的
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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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等捐赠事项。
     第十七条   内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
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
为。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
内审部、董秘办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
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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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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