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
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建立在公平、
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实施公平信息披露的工作原则,保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
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六)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经理层、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八)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九)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时,其披露标准、内容和要求遵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四)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下属单位、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
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九)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下列情况时
可暂缓、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及登记程序,并妥善归档保
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责任人。以上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
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负责保管信息
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负责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
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须保证这些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下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应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参股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报送;
(二)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事务,以确保公
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
(三)各下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各自的信息报送制度,并纳入内部控
制管理体系。明确定期报送、重大事件信息报送的范围和流程,确保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职责: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和报送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明确部门分工,组织各相
关部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编制要求起草定期报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草案经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第十四条(一)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需按以下时
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者解除、终止时;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时,应同时提供所涉事件的协议书、董
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所涉事件的政府批文、所涉资产的财
务报表及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并根据董事会
秘书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二)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进行判断,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对
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临时报告提交相关责任人审核并签字盖章,以
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下属单位及子公司的信息报送:
(一)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各下属单位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各职能部
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各自的经营状况、生产数据及财务指标等相关信息,
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下属单位及子公司若发生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票价格等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知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按第二十四条
(一)款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下属单位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应当督促本级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级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进行直接管理,子
公司应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及重大信息的报告
流程,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应当由董事会
办公室组织编写,具体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经董事会秘书审查确认,并呈
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相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的宣传信息,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
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规定
信息范围内的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控制度,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
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是已经泄漏,造成公
司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受投资者咨询时,应该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
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
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信息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
份与媒体、证券机构、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若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相关人员必
须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上述第十四条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
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
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
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