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7: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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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班子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并对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至少为三人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促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制度、规范
程序。对公司财会机构进行监督,促使公司财会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
计核算程序。
  (二)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取得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特别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的法律
顾问,取得特别法律咨询意见。
  (三)有权取得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
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四)有权走访外部审计、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人。
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核实资产、函
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五)有权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汇报和说明,并提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确定进行
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给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应当书面
通知各位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负
责人应当负责准备审计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与议题相关的专项报
告;
  (二)财务情况分析报告、反映财务计划、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
  (三)专项报告以及其他审计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和报告;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正
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提前一日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整理,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
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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