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7: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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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
和经营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党群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公司控股股东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提前一日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党群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
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党群部门整理转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
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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