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
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以及负责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和履职情况。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等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或津贴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具体标准参照
同类上市公司标准确定,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实际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
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及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
(一) 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个人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按月发放;
(二) 绩效奖金:按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绩效奖金,依
据考核结果按年或月发放。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等进行
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因现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或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
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
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
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
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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