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董事会
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薪酬决策程序,充分调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健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
制,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设副主任 1 名,由其他委员担任。
第五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提名及薪酬与考核
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由 2 至 3 名人员组成,办公地
点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
议的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
董事会、经营班子的总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
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在董事会、经营班子届满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广泛搜寻、认真审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向董事会提议换届或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推
荐候选人;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等方面制定津贴、薪酬、
奖惩计划或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制定或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奖惩、薪酬及考核
办法等制度;
(七)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决策程序:
由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在控股股东、控股子公
司、社会各界范围内(必要时可面向法人股东)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所选人数可多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需
人数,并搜集候选人个人情况材料(职业、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
,在候选人范围内按实需人数最终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形成初步方案,报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审阅;
(二)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形成正式提案;
(三)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条 薪酬决策程序:
(一)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根据董事津贴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内容,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依据本地区、本行业薪酬水平、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等拟成初步方案和正式提案:
(二)董事长、总经理对提案和相关材料进行审阅;
(三)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或奖惩:
(一)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根据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评内容搜集整理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
成情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履行职责、工作绩效情况等有关资料草拟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
初稿;
(二)董事长、总经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数额和
奖励方式进行审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四)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初
稿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奖惩、薪酬及考核办法等
制度的决策:
(一)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起草奖惩、薪酬及
考核办法等制度草案;
(二)董事长、总经理对奖惩、薪酬及考核办法等制度草
案和相关资料进行审阅;
(三)提交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例会),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
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也不能出
席会议时可委托 1 名委员中的独立董事主持。
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
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有
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有关委员应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审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
录人由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工作组成员担任;出席会议的委员和
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会议其他材料由负责日
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
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决议上签名后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属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