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质量,
防范决策风险,更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副
主任 1 名,由副董事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工
作人员 2 至 3 名,办公地点设在发展部。主要职责为负责日常工
作的联络,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证监部门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展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控股子公司
下达公司总体目标;
(二)各控股子公司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报公司发展部;
(三)公司发展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步方案;
(四)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
步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阅;
(五)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起草提案报告,提交战略委员会审
议。
第十条 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决策程序:
(一)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会的提议,由公司发展部、
财务部、经营部、证券事务部等部门根据事项涉及的内容向战略
委员会工作组提交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对公司各有关部门所报资料进行初
审,整理成系统材料,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
(四)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形成正
式提案和相关附件;
(五)报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六)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如提案获战略委员会通
过,则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当时的具体
情况而定,原则上是按照“由有关部门提供基本材料,战略委员
会工作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系统材料和提案,经董事长或总
经理审阅后提交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的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例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提议召开,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如不能出席
会议,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也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
中的 1 名独立董事主持。
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 在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录由战略委员会
工作组成员担任,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料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