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5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据此召开本
次股东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公司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
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
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
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
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
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
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
“投资者
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
热线电话 4008058058 了解更多内容。
(六)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
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
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
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权登记日
普通股 920751 惠同新材 2026 年 1 月 7 日
本次股东会将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地点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麓谷分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股东类型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普通股股东
累积投票议案:选举董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1.00-1.01);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6 年 1 月 14 日 14:30
(三)登记地点:麓谷分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0731-88701007(建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提前与公司联
系,以便做好会议安排)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贵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
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
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累积投票议案:选举董事(如适用)
(需逐项表决,候选人人数大于应选人数的,为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
人数的,为等额选举)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
数目,则被视为代表全部以股东的名义登记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份。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