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强
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 “内审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下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 “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简列目标而提供合理
保证的过程:
以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以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以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以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下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审
计人员,并设内审部负责人一名。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简,或者与
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下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简列主要职责:
以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下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以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下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下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以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以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下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以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以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下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内审部可下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简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以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以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下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下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下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
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
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
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简列内容:
以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以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以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以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以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以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以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四章 审计底稿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
以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内审部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调阅审计档案应当履行必要的借阅审批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