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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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证字[2025]第273号
致: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
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的。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在
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市西城区德外大街 117 号德胜尚城 D 座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逐项审议了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就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
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 年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
《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43 人,代表股份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4 人 , 代 表 股 份 26,685,71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决权股份数的 22.923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计 340 人,代表股
份 55,074,24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3726%。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2 人 , 代 表 股 份 15,113,32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98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
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议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议案一通过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
                               陈芬芬
                       见证律师:
                               袁旭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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