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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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4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龙游联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达新材”)股东龙游联
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游联龙”)持有公司股份
股本的 9.20%),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645,844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龙游联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
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股总数         占总股本比例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
股东名称
         (股)           (%)      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龙游联龙    8,110,000       9.06         9.2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3.00%)(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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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
次公开发行上市期间所作承诺,不得低于 35.6775 元/股(如遇派息、送股、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日,投资公司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因此在减持期间,将按照《上市公司创
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减持,即大
宗交易的股份受让方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龙游联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情况如下:
   “1、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
该部分股份。
   (1)恒达新材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
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于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
相应进行调整。
定。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游联龙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本次拟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价格等减
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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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存在破发情形,不存在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形,由于龙游联龙不属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此龙游联龙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发生重大影响。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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