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挖金客
股票代码:301380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 10 号 1 号楼挖金客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
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
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挖金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
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
在挖金客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挖金客 指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坤
北京开盛、受让方 指 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指
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准则 15 号》 指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李征
(二)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分别于2015年7月3日、2025年10月24日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截
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李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5,592,974股,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5.24%。陈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841,524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0.56%。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北京永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9,331,43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
例为9.20%,李征先生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55%,陈坤女士在北京永奥的持
股比例为45%。前述持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为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人,陈坤女士于2025年12
月29日与北京开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坤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以31.67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北京开盛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在
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具
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5,592,974 25.24 25,592,974 25.24
李征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5,378,993 5.31 5,378,993 5.31
有限售条件股 20,213,981 19.94 20,213,981 19.94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841,524 20.56 15,771,524 15.55
陈坤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0,841,524 20.56 15,771,524 15.55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331,437 9.20 9,331,437 9.20
北京永奥企
业管理中心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9,331,437 9.20 9,331,437 9.20
(有限合伙)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合计 55,765,935 55.00 50,695,935 50.00
注: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陈坤
乙方(受让方):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二)协议主要内容
让的方式向买方转让以下标的股份,买方同意受让以下标的股份:
公司5,070,000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5.00%。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转
让价款金额应保持不变;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转让
价款金额的调整。
民币160,566,900.00元。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第3条(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
下,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百分之二十),即人民币32,113,380.00元(大写:
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壹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
转让确认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百分之三十),
即人民币48,170,07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壹拾柒万零柒拾元整)。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百分之五十),即
人民币80,283,45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零贰拾捌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
向乙方发出列明其开户名称、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信息的书面或邮件付款通知;乙
方应根据付款通知列明的账户信息支付相应转让价款。
满足或向对方书面放弃下列条件为前提:
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除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告知存在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
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并取得另一方书面认可情形外,本协议第3.1.1
条约定条件视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已得到满足。
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或促使任何必要他方采取所有必要和适
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以使各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并使买方
取得转让股份。
后的5个工作日内,卖方与买方应向中登公司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
方及时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卖方与买方应按照中
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部转让给买方。因此,
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买方应有权行使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收取红利的权利以及本协议、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
买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买方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间的,各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时间期限予以顺延;除此之外,经各方协商一
致,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相关时间期限亦可以进行调整。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陈坤女士已质押其持有的挖金客股份数量为6,54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比例为6.4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征先生已质押其持有的挖金客股份数量为10,585,000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10.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形及遵循已作出的各项
承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情况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坤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北京 挖金 客信息 科技 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挖金客 股票代码 301380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陈坤 北京市海淀区***
住所
有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 加 ? 减 少 ? 李征、北京永奥企
有无一致行动人
变化 不 变 ? 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20,841,524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 20.56%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 15,771,524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比例: 15.55%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 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 否 ? 不适用 ?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 否 ? 不适用 ?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是 ? 否 ?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情况外,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不适用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不适用 ?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本次权益变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
取得批准 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
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