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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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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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体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人员”)的价值,有效地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
  薪酬方案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在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激
励与约束作用的最大化。
  (二)薪酬与业绩挂钩原则
  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将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对高管
人员年度考核的核心指标。
  (三)薪酬水平保持竞争力原则
  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平均水平,保持竞争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
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管人员薪酬方案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价工作;
  (二)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提出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及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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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薪酬结构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实行基本年薪加绩效奖励制。即:高管人员的薪酬
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奖励;其中,基本年薪占年薪总额的 50%,绩效奖励占年
薪总额的 50%。
  第七条 薪酬标准
  公司经营层薪酬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同行业公司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等多项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年薪:依据经营规模、业绩水平、地区因素等确定。
  (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规则由董事会另行研究制定。
  (三)公司总经理薪酬总额根据前述条款确定后,其他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
薪以总经理的年薪为依据进行岗位系数计算。总经理的基本年薪系数为 1.0,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基本年薪系数为 0.6~0.7,属于兼职人员的,
按照最高职务计算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党支部书记的,履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薪酬总额可以参照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中董事长的薪酬标准发放。
  每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其分管工
作的职责和目标予以确定,并由董事会负责最终的审核。
  第八条 特殊薪酬奖励
  对在年度经营活动中给公司带来重大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或使公司获得重大
良好声誉的个人和团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特殊薪酬奖励。
  第九条 激励基金
  针对高管人员可设立激励基金,具体激励基金的设立与考核办法由董事会另
行制定。
  第十条 薪酬调整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变化作出相
应调整,调整依据具体如下: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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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的发放方式
  (一)基本年薪:折算成月平均数,扣除法定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于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一次性发
放。上述绩效奖励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三)特殊薪酬奖励:经董事会决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对高管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和
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高管人员有重要决策失误等情况,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做出减发、停发、追回高管人员的绩效奖励。
  考核年度内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财务调整或不可抗力
因素,对考核年度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
核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奖励,
若已兑现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认定
为不合格人员的;
  (四)在考核年度内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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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
规和行政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日起予以废止。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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