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和指导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制定的研究和实施,
优化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负责对公司经营战略、重大投资、ESG 等重大决策进行
研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具体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
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经连选后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予以补足。
第五条 有关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具体行政性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公司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予
以配合,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包括
收集议案的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案的研究报告、提供公司
战略与 ESG 相关的材料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基本经营情况;
(二)研究并把握国内外行业动态及国家相关政策;
(三)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及审议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重大改革等重
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五)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
括 ESG 治理愿景、目标、政策、ESG 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一)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至少三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三
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委员无异议的,可豁免通知时
间要求。
(二)会议通知可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以电话、
传真或电邮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三)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
方式确认。
(四)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
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
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非委员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决议
并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
记录上签名;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后,应进一
步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