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具体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予以补足。
第六条 有关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具体行政性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公司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予
以配合,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包括
收集议案的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案的研究报告、提供公司
风险管理相关的材料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在董事会授权下对公
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
效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控制委员会具体具有下列职责: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
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
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定期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实施及监察,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及
维持有效的系统,并确保最少每年审核一次公司(包括公司
的子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评估公司风险状况、风
险控制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资源配备情况;
(六)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至少三日
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三分
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委员无异议的,可豁免通知时间
要求。
(二)会议通知可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以电话、
传真或电邮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三)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
方式确认。
(四)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
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
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
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决议并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上签名;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后,应进一步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
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