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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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装建设”)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以
下简称“《14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
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
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粤03破申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2025年8月20日,深圳
中院作出(2025)粤03破652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公
司管理人。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特别授权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行使表决权的议案》。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裁定批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以下简称《执
行报告》),确认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标准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整计
划》已经执行完毕。同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中装建设重整计划执行
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认为中装建设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
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者重整投资人账
户。
。
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装建设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的《监督
报告》,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23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收到上海恒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等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总金额为1,337,236,413.40元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截至2025年12月29日(即转增股份登记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
转增出共计989,864,007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其中分配给
重整投资人的共计739,864,007股为首发后限售股(312,000,0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因此,重整投资人已足额向管理人银行账户、公司账户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
金对价,且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的第一项标准。
签署《中信信托·中装建设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合同》,债权人根据重整计
划通过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实现债权清偿。
因此,中装建设已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符合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
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劳务债权8%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之内一次性现金
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
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50,315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
次性现金清偿。用于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权的预计偿债资金已提存/预留
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因此,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经提存/预留至管
理人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30日,中装建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完成且转增出的共计
因此,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已经提存/
预留至管理人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0日,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股
票的对价已支付完毕,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中装建
设已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现金偿
付的各类债权预计所需偿债资金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
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综上,中装建设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深圳中院已依法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中装建设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
《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
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已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监督报告》,管
理人认为中装建设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中装
建设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因此,本所认为,中装建设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名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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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树 刘丽萍
袁 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