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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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金的行为,进
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大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同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北京当升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
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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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
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
同。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
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如发现大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大股
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十三条 若发生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侵占公司的资金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
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要求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占用
公司的全部资金。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
“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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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
司原《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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