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或“当升科技”)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部是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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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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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
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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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十)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十一)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和父母。
第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到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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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后送达公司,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上述主体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
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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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
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
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
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
务。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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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
报告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
人提供内幕信息,应当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内幕信息管理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
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
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或者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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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进行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
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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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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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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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当升科技 公司代码:3000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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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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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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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进展阶段 参与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字
公司简称:当升科技 公司代码:3000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