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
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
《 北京 当升 材料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章 程》( 以下称“ 《公 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
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投资设立但不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直接纳入公司
管理,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必须按本制
度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事项,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的
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
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
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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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
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
置权等股东权利。
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具有
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
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
的各项制度规定。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
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
理控制,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
行。
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的负
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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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
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具有
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分、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分、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分、子公司中的
利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所任职分、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
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分、子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分、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
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分、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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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任
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
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撤换分公司负责人或提请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
规划。
分、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健全
和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
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要求,按时提交报表、报告
等材料,提交的内容须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分、子公司负责
人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分、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分、子公司
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分、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
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
行。
第十八条 分、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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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
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
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
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
督。
第二十条 分、子公司发生交易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公司章程》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分、子公
司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
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分、
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
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
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分、子公司的各项资
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分、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
理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税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司会计政策,开展日常
会计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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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分、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适用于分、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报送月度财务报表,每一
季度向公司报送季度财务报表。
分、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
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运营情况、产销量报
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
保报表等。
分、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子公
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和总经理对分、子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分、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
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
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十条 分、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
准备,并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审议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
分、子公司后,该分、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分、子公司。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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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
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不得以公司
的名义披露信息。分、子公司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分、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对外服务、项目实施);
(五)重大行政处罚;
(六)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公司及分、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
性、完备性,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分、子公司存档应同
时报送公司存档。
第三十六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
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分、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
印件提供给公司存档。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
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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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档案
等;
配、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上述相关资料原件由各分、子公司保存,公司留存复印件一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
司原《分子公司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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