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董事会秘书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秘书
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
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下列材料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
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
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