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加
强风险防控,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研究公司合规管
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为独立董
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财务资金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审核公司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定期报告;
(七)研究公司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
(八)监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
有效性,指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九)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组织领导并统筹合规管理事项,组
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
如下:
(一)审批公司年度合规与风险管理报告;
(二)审批合规管理制度的修订;
(三)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四)其他经董事会授权承担董事会的合规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如
下: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召集和主持合规联席会议;
(六)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
理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
部门负责做好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收集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审计报告;
(六)合规工作有关报告;
(七)合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告;
(八)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
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于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
与合规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