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健康: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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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德展大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在董事选举时的以下情形: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
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
投票方式,各设一个提案组。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量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选举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三)每位股东在各提案组所投的董事选票数总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该提案组应选董事人数。
  (四)当股东在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数总和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选举
票数时,该提案组所投的选票有效,已投出选票计入投票结果,未投出选票视为放
弃表决权;当股东在该提案组所投选票数总和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选举票数时,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该提案组应选董事人数的,则该股东在该提案组所投的
选票无效。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综合网络和现场投票结果,公
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
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入选结果应以候选董事的
得票高低排序入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三)公司换届选举时,若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补选;如已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本次所有候选人均不能当选,公司
应在两个月内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召开股东会,再次组
织选举。
  (四)无论换届或增补时,如有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相
等,且上述选举票数在该次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
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上述获得相等选举票数候选人及获得选举票
数少于上述相等票数的候选人,均不能当选,公司应在两个月内重新启动推荐、提
名、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召开股东会,再次组织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少
于”“小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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