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枫酒业: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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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
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
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
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本制度第六条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为第六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条规定。
公司对该等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及提供的担保措施情况。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
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
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定
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
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
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等);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适用);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五)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六)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
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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