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裁定受理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对深圳市
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
请,并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公司的
管理人。2025 年 12 月 18 日,贵院裁定批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中装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
根据中装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报告》,截至 2025 年
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中装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4 个月,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
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
行完毕:
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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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整投资人账户。
《信托合同》
。
付完毕,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全程监督中装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对中装公司执行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工作的成效进行监督,其中对以上四
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等涉及的核心工作予以着重监督。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根据中装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且经管理人审查,
中装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股票的对价已支付完
毕,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及管理人、中装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
议,在满足相关条件时,重整投资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指定账户
支付受让转增股票对价的相应价款。截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管理人银
行账户已收到上海恒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总金
额为 1,337,236,413.40 元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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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重 整 计 划 , 以 截 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 中 装 公 司 总 股 本
转增完成后,中装建设的总股本增至 1,950,000,000 股(不含 942,200
股库存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中, 739,864,007 股用于
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按照本
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等全部现金支出、补充重整后公司
流动资金;250,000,000 股用于清偿中装公司债务。
积金转增股票业务的申请》,请求贵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
)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中
装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转增股票的登记手续,将转增出的
登记日当日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即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号:0899507755)。上
述转增股份中,分配给重整投资人的共计 739,864,007 股为首发后限售股
(其中 312,000,000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427,864,007 股限售期为 12 个
月);250,000,000 股为无限售流通股。
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转增股票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管理人与
中装公司向中登深圳分公司现场提交了办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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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登记的申请材料。
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2025 年 12 月 29 日(即转增股份登记日),上述
中装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转增出共计 989,864,007 股股票已
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即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其中,分配给重整投资人的共计
;250,000,000 股为无限售流通股。
经管理人审查,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已足额向管理人银
行账户、中装公司账户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且用于引入重整投
资人的共计 739,864,007 股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二)中装公司已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
根据重整计划,中装公司将在重整计划获得贵院批准后与信托公司签
订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财产权信托计划。
“中信信托”)签署《中信信托·中装建设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合
同》,约定中装公司以其持有的对平台公司深圳市中升泰富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100% 股权、深圳恒智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1%股权及对中升泰富公
司的债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服务信托。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通过获得信
托受益权份额实现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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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理人审查,中装公司已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
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三)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经支付
完毕,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
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劳务债权 8%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
期限之内一次性现金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 50,315 元以下(含
本数)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清偿。用于按照《重整计
划》清偿各类债权的预计偿债资金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符合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四)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提存/
预留至管理账户
中装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完成且转增出的共计 989,864,007
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
中装公司有关债权清偿所需的偿债股票数量共计 250,000,000 股,均已提
存/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经管理人审查,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用于清偿债务
的股票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
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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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
应支付的受让股票的对价已支付完毕,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
转至管理人账户;中装公司已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根
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预计所需偿债资金已提
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
票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认为,中装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符
合法律、司法解释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中装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综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在贵院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
责,在中装公司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
执行的监督义务已履行完毕。管理人特就执行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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