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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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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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达科技”)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贵
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
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
原始材料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
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2-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安达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和《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至少 15 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30 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白
安营村安达科技行政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波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和《通知
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安达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39,094,690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38,975,702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93%;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18,988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
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者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
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安达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未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
中国结算提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安达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当场宣布本
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034,6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034,6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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