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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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
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
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当升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当升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
据及正在策划或需审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事务
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
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
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由
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
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登记制度按照
公司另行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
息。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
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
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
司原《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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