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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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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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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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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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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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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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 年 10 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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