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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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当升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适用
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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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非法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若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
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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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
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
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
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
况(如有)等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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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
京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
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
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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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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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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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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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
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
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
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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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年度报告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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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
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
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
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
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
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
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
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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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
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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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及时将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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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
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
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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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和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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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
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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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
如下信息: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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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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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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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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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
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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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五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
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
或者澄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并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公
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八条    公司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
活动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报告、公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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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的
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
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称“报告义务人”)。报
告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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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约见
谈话。
   第六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审核程序等按照
公司另行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保密责任等按
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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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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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
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了解或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
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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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八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
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
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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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做好后续信息进展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证券事
务部与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八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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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
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
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
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
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证券事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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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
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九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
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
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
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
的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九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
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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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
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
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
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
上披露的时间。
   第九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
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
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
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一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
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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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
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
排、证券事务部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
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
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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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
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公司内部有关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差错,造
成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导致公司遭到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重大差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公
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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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匹配,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件展
开调查,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并
提出相应处理方案,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听
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采取以下形式对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处
分:
   (一)降职、降级、减薪;
   (二)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撤职;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罚款及扣减绩效工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上述第四款应当与其他措施并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
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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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理:
素所致的;
造困难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或
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 年 10 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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