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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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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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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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
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申
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
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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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
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
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
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配合证券
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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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
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
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
戒措施,具体措施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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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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