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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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
和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控股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公司全资、控股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
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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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
责的领导体制。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分管,确因工作需要,董事长可
以委托一名企业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
协管内部审计的企业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专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党
委、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
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异常事项、改
进建议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
的实际需要,选优配齐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能
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下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下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向公司审计部工作报告制度,接受公司审
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
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
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
资格。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统领年度审计计划、人员调配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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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共享等,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块集中审计、抽调
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审计部可以
抽调本部及下属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审计部应
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
化,规范审计操作流程,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审计和风
险管理框架深度融合,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
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
畅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
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强
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
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
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部门、
下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干涉,同时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
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
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
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
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三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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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职
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每季度听取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
     (三)组织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
的年度或特定经营效益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四)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党委任命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和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
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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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
定事项,如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及贷款、租赁业务、关联交易、合同管理及工程管理等事
项进行审计;
  (六)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对公
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年度结束后四
个月内向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七)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八)实施招投标业务监督;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经营层要求实施的
其他审计事项;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
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一)参加有关会议,对公司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与研究制定或修订公司战略规划、规章制度,
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可在公司本部
及下属企业检查账表、凭证、文件资料、公司资金资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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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在
审计过程中,可找有关人员谈话并制作笔录。各单位应积极
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提供资料,不得
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抽查盘点公司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
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八)对于审计发现问题,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改进
管理、提高效益的审计整改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要求
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报告;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向管理层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十)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任何
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打击报复;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限。
          四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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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
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报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实施,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
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审计目的,具体审计
方式、范围和内容,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有关内
容等。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长及其他人员名单,
对被审计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第十九条   现场审计阶段,审计组应采取包括座谈、检
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
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
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工
作底稿需有专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员不得为被复核审计程序
的执行人员。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应于完成必要审计程
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
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
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反馈意见后,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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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做出采纳或
不采纳的决定,并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意见书报董
事长审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意见书下发后,审计部应对被审
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
计,被审计对象应按期上报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书
如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
出申诉。申述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意见书仍须继续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
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
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当年的审计资料保
存在审计部办公室,年度结束后移交并存放在公司档案室。
            五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积极参与联合监督体系建设,
与纪检监察、财务总监、内控、风控、合规等监督资源相互
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
施、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升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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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
保证整改效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并将结果报告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
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
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
动公司发展。
  审计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
行为,及时移送公司纪委。公司纪委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及
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
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六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
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警告、经济处罚、调离岗位、降职或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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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司党委、董事会给予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有权直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
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七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部审计
制度》(深物业〔2020〕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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