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管理体系,制定公平合理的激励约束机
制,有效激发高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高管个人利益与股东价值和企业利益相
结合,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促进企业长期、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由董事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管。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分配注重内部公平、外部公平、程序公平,确保薪
酬水平与高管价值、责任、风险、收益匹配。
(二)竞争性原则。参考和对标市场及行业薪酬,合理确定高管整体薪酬水
平,建立在行业内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三)激励性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高管岗位价值和岗位贡献挂钩,
体现“责、权、利”统一,体现正负激励应用,确保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有机统一。
(四)持续性原则。薪酬体系必须与公司股东价值、发展战略、经营效益相
匹配,通过薪酬分配机制,持续引导高管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管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并
对高管进行考核,制定、审查高管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公司高管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研究确定后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高管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高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为保障高管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而支付的固定报酬。依据高
管所承担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结合岗位影响力、领导力、解决问题能力、沟通
能力、知识经验、工作领域等因素,同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考核结果发放的浮动报酬。绩效薪酬
是薪酬体系中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的部分。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公司高管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
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八条 高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变化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设立
年度绩效奖励,或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管创造超出
预期价值和溢价价值的薪酬激励。
第五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条 基本薪酬支付
高管的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支付
高管的绩效薪酬扣除一定比例后按月预发,年中/年底绩效考核后,依据考
核结果以半年为周期兑现差额,多退少补。扣除的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考核
时,如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绩效奖励或专项
奖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支付
按照公司制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执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高管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将高管的薪酬情况作为公司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
披露,确保薪酬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高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