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
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科学、合理,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激励计划的各项管理内容,能保证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分公司,下同)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