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
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佛慈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
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
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
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对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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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由经办人员提出对外信息报送申请,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分管领导审批,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
长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
信息时须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
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
报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依据法律
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
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
及和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
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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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对外
报送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
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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