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7 证券简称:哈焊华通 公告编号:2025-075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楼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126,073,94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5,777,7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9.17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296,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296,2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296,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2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
式参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
决议: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53,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6,0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55,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
反对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7,5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53,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5,6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6,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9,0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0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5,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反对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7,5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5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8,4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5,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
反对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7,3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60,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2,9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8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7,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9,5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58,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0,7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0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7,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反对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9,3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5,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8,0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7,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9,81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颜强、王贺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