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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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哈焊所华通
(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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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 386 号公司六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数 126,073,945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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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126,053,7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40%; 18,4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6,0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06%;1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17%;1,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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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55,2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52%; 18,4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7,5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870%;1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
表决结果:126,053,3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37%; 18,1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6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455%;1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5%;2,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126,046,7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84%; 18,4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9,0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74%;1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17%;8,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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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126,045,2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72%; 18,4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7,5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110%;1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17%;1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2%。
表决结果:126,056,1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59% ; 7,5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8,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08%;7,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20%;1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2%。
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45,0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71%; 18,6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7,3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435%;18,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93%;1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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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126,060,6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95% ; 6,7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2,9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100%;6,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9%;6,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81%。
表决结果:126,047,2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88%; 18,1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9,5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862%;1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5%;8,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33%。
表决结果:126,058,4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877% ; 6,7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0,7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73%;6,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9%;8,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08%。
表决结果:126,047,0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87%; 18,6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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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9,3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187%;18,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93%;8,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20%。
表决结果:126,045,7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76%; 18,1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8,0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798%;1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5%;1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7%。
表决结果:126,047,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91%; 18,1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9,8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875%;1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5%;8,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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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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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贺贺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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