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5-10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136,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4649%。
(二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共 547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会议由许加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17,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884,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18%;反对 2,537,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31%;弃权 7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