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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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者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并依据《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
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除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核查了
贵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l.贵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二)保证与声明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且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电子数据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打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原始载体一致。
意见书》中,仅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
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是否合
法、有效的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其附件所记载的内容、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勤勉尽责、审慎核查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或目的。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据此,本所及见证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
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以公告形
式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已公告,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14:30 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已经详细列明了会议时
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所以,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 2289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
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及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
及/或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本所及见证律师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292%。
数为 1,040,40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均为中小股东。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20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15,754,08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及见证律师审查资料,本次股东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讨论、审议、表决,也未出
现修改原定待讨论、审议、表决议案、议题的情形。
王军辉先生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议案 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及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
                                  邹世语
                           律师:          (签字)
                                  刘宇乾
                           律师:          (签字)
                                  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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