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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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418 号
致: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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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69 号丸美大厦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
董事长孙怀庆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
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324,000,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80%。其中参与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58 名,代表贵公司
股份 11,075,20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1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75,206 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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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 161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35,075,3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 11,075,30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19%。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本次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为非累
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5,075,306 股;同意 334,885,30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2%;反对 152,5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075,306 股;同意 10,885,30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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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4%;反对 152,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9%;
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87%。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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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忠 陈月娟
傅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