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
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报告、重要财务数据、正在策
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
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
息。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
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原则上
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
记在册备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
报送信息前,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
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
第十一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
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
等材料中涉及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
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
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
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
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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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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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提示函
(单位名称)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
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
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
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中不得使用本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
露该信息。
息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之用。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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