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资本: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8: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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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机制,确保相
关制度、流程和机制得到有效执行。
  (二)在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等情况下,全面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
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和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在号码、
地址变更后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事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就
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不得发布涉及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
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
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
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
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要求: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工作,需要及时
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
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
正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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