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7: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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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5 年 9 月 25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2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一次修订,需经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
           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
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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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应当于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经董事会秘书核查后,将意见
反馈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得
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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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
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
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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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
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
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
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
持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及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披露违规追究。对内
幕信息在公告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员进行登记、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备案,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密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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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员,将严格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的罚则进行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
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述转让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证券部
向上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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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证券部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
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
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指
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相关处罚外,还应按《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处理,构成行政责
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的,除适用本
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免去其
担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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