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7 证券简称:彩虹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57 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彩虹(合肥)液晶
玻璃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920,555.8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42.7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液晶”)日常经营
发展需要,本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
支行(以下简称“建设合肥城东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合肥液晶向
建设合肥城东支行融资授信 7.65 亿元(融资授信期限 2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本次担保前公司已为合肥液晶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97 亿元。若本次
担保全部实施后,为合肥液晶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62 亿元。本次担保后可
用担保额度 2.825 亿元。因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
上述担保实际发生情况按月汇总披露。
(二)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 2025 年 4 月 16 日和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为 54 亿元。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关于 2025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3 号)。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担保额度占
被担保方最 本次新 担保预 是否 是否
被担 担保方持 截至目前 上市公司最
担保方 近一期资产 增担保 计有效 关联 有反
保方 股比例 担保余额 近一期净资
负债率 额度 期 担保 担保
产比例
一、对控股子公司
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彩虹 彩虹 自股东大
股份 光电 会通过之
彩虹 合肥 日起至
股份 液晶 2025 年度
彩虹 虹阳 股东大会
股份 显示 召开时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本公司持股 69.76%,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司持股 27.04%
法定代表人 程肇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92849362J
成立时间 2009 年 8 月 26 日
注册地 合肥市新站区涂山路 5 号
注册资本 671,247.7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液晶用玻璃基板及相关零部件、材料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智能装备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厂房、
场地、设备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804,215.52 822,866.05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316,208.45 327,357.98
资产净额 488,007.07 495,508.07
营业收入 75,709.43 116,592.95
净利润 -7,500.99 870.1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液晶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
资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合
肥液晶生产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本公司直接和
间接持有合肥液晶 96.80%股权,对合肥液晶具有绝对控制权,其他少数股东持
股比例极小,故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
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92.06 亿元(其中担保实际
发生余额为 48.23 亿元,占公司 2024 年末已经审计净资产的 22.42%,2025 年度
预计担保额度内未使用额度 43.83 亿元),占公司 202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