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钢国
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第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第四条 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
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
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的50%。
第七条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最近3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当年或者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
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30%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九条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
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经营环境分析和
利润预测的基础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
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包括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平台、董秘信箱等在内的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有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
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
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
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