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
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套保业务”),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
期货套保资金安全,加强对公司期货套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期货套保业务的目标是:利用金融市场工具,积极管理公司面
临的大宗商品价格和外汇汇率风险,有效降低因大宗商品价格和汇率波动造成的
公司利润波动,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并
始终贯彻以下基本方针:
(一)坚持合规操作。必须遵守国家与期货套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
易所规则,在涉及境外交易时应遵守适用的境外相关法律及交易所规则,合规操
作。
(二)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公司开展期货套保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和外汇货款等,并仅为业务保值使用合适的避险工具,
不以投机为目的。
(三)遵守操作指引。遵守本制度和公司期货套保业务相关操作指引,严格
遵守授权制度,在业务授权范围内决策和执行交易。
(四)执行财务规范的要求。期货套期保值的财务处理,必须按照现行会计
准则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期货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期货套保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保业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保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期货套保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期货套保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授权管理
第八条 公司设置套期保值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对期货
套保业务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管理小组指定采
购、财务、风控等相关人员组成执行小组,负责具体期货套保业务的实施和操作。
第九条 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期货套保业务的具体管理细则;
(二)负责评审及决策期货套保方案;
(三)负责期货管理组织的任命及期货操作人员的授权;
(四)负责期货套保重大风险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根据管理小组指示,执行小组负责具体期货套保业务的实施和操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期货套保业务的具体管理细则;
(二)负责制订/调整期货套保业务方案及方案执行;
(三)负责期货业务方案执行及过程管理;
(四)负责期货平台选择及其他期货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保业务时,应将从事计划、交易、风险管理及
结算职能的岗位和人员有效分离,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并遵循前(采购部
门)、中(行情研判及交易部门)、后台(资金及风控部门)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保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以下业务
流程实施:
(一)制定期货套保方案。执行小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
期货套保方案,报管理小组审批。期货套保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应
现货的情况、行情分析、建仓品种、标的合约、交易方向、价格区间、交易数量、
套保比例、资金占用、风险分析、风控措施等。
(二)执行期货套保计划。交易执行流程分为交易前、中、后三个阶段,分
别对应期货套保方案审批、交易操作及监管、成交确认及结算。执行小组根据管
理小组批准的期货套保方案,由指定交易员根据业务规范在双岗监控下单,每笔
交易需在当天交易台账中完成登记,并报财务相关风控人员留档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采取定期以及不定时的监察原则审核期货套保业
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保业务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
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
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保业务采取总量控制原则,单一品种的业务规模不得
超过套期保值期间企业的实际使用量。对于初期开展的品种及业务,应遵循循序
渐进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套期保值时机与套
期保值数量比例,避免由于现货与期货基差变化异常或过度保值造成重大损失。
保值时应考虑月份合约的流动性和月份合约间基差,尽量选择流动性好的期货合
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保证金与持仓之间的额度作出合理安排,规避强平风险。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保业务应选择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工具不得超
出公司所限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
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执行小
组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小组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
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期货管理人员及风控人员
应实行每个交易日足够密度的账户查验机制,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十条 执行小组应定期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
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向管理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循期货套保业务的动态监管,及时、妥善组织
紧急情况的有效处理。出现以下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执行小组组长,并由组长
根据情况立即批示处理或上报管理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理: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保值方案不符合期货套保业务管理要求;
(三)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保方案;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保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违反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下属内审部门应加强对期货套保
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
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
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
相关人员透露公司的交易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和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套保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保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后适用前述规定。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公司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
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保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
少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保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