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建设: 浦东建设内部审计制度(2025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7:08: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版)
   (经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
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
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上海浦东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
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
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
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
洁的内部审计文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
作实行集中管理,审计室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委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
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岗
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
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并具备十年以上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
程造价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
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没有利益冲突,具备胜任能力的中介机
构开展相关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
正、保密。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须全力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应以任何决策制定
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在办理审计事项
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
保证。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操作规程;
  (二)拟订年度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并按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向审委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审计业务;
  (六)协调配合审委会选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七)协调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八)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九)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层要求办理的其
他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计
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
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六)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经批准,有权采
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相关授权的其他审计工作权限。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财务收入及支出、资金
使用、账务处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投资或以公司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
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是指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相
关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专项审计,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六)其他审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领导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
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审计立项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
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立项阶段审计室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阅,作为审计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召开审计工作相关会议、收
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
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
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产生问题
的根源,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司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
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
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
依据。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审委会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和执行内部审计
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确保内部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外部
评估。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内部审计制度》
                                 (2008
版)同时废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浦东建设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