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 安联裕远23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3: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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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安联裕远 23 号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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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前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
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安联裕远23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产
品合同”或“本合同”)。
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如与本合同不尽一致,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资产管理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产品投资人依据资产管理
合同投资并持有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
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产品同一类别的每份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
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并按照法律
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募集。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发行前登记材
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备、规范。登记交易平台对产品登记的接受并
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
没有风险。产品管理人应自产品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设立并在产品设立
之日(不含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交易平台提交产品设立报告。
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不保证产品份额持有人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人在投资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资
产管理合同、《安联裕远23号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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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风险揭示”条款,阅读并签署《安联裕远23
号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揭示书》(请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确保投资人对本产品及投资本产品的相关风险有充分理解和认知。
新导致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以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其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
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合同各签署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务
上便利向其他方或其他方工作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
益,既包括金钱利益和实物利益,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若
任一方向其他方索要、收受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其他各方应配合该方
对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释 义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保险资产管理
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本合同项下投资人可包
含保险资金。
理有限公司。
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即为:1)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2)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
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3)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根据所持有的产品份额类型的不同,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包括产品优先
级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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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优先级份额的产品投资人。
品劣后级份额的产品投资人。
有权或处分权,委托产品管理人管理并由产品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
财产。产品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或产生
的损益也归入产品资产。
成功并进入产品托管账户的资金。
移交的产品投资资金。
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本合
同中是指安联裕远23号资产管理产品。
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和补充。
托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托管协议》关于托管人托管
职责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定的条件,产品管理人宣布产品成立的日期。
品份额类型包括产品优先级份额和产品劣后级份额,分别由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
人和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认购及持有。投资者在一份产品合同项下只能对应认
购一种产品份额类型,投资者认购不同类型的产品份额应填写销售机构提供的对
应表单,不同类型产品份额不得相互转化。投资者所持有的某类型产品份额的相
关要素以产品合同和投资者填写的销售机构表单为准。
以当日产品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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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行为。
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人营业机构处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以任何形式提出的适用于本产品的要求和监管政
策(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为产品资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建并于2023年5月18日正式挂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党和国家机构
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
外的金融业监管。
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
证券简称:东阳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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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产品基本情况
  安联裕远23号资产管理产品。
  本产品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研判,结合对标的公司的深入研究,力
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同时,本产品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资管产品,投资的目的还包括充分调动广东东阳光科
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
干员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凝聚力,激发公司的发展潜力,
从而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产品为权益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产品面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本产品运作方式为封闭式。本产品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产品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产品不设规模上限,投资人总数不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
不低于100万元。本产品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
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管理人应当有效识别本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
源。管理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的方式,变相
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本产品募集发售时的初始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产品存续期限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至届满【】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遇
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月不存在对应日,则以该月的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书面协商
一致,或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本产品可延期或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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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产品份额依据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安排,分为产品优先级份额和产品劣后级
份额,两类产品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产品优先级份额具有相对稳定投资收益和较低预期风险特征,业绩比较基准
为【】%/年。该业绩比较基准仅供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参考,不构成产品管理
人关于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不受投资损失或者可以取得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产
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产品劣后级份额具有极高预期风险特征,不设业绩比较基准。产品资产在扣
除应由产品资产承担的税费及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托管费、产品优先级份额持
有人本金及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根据应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及本合同约定的
计算方式计算的收益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分配。
   本产品优先级产品份额认购金额和劣后级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之比不高于
                第四条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名称: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办公地址:【】
   负责人:【】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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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能力,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具
备投资于本产品的主体资格,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产品份
额持有人有完全及合法的资格和权利(或授权)投资于本产品,并已就本产品的
投资完成了全部必须的内部决策程序;承诺并保证其认购本产品不会违反任何法
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内部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合同、承诺、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投资本产品以及本产品合同中约定资产的
行为不会为任何第三方所质疑,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禁止、限制
投资本产品或违反与任何第三方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产品,开展违反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的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多层嵌套、监管套利、规避监管要求等情况。
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产品管理人对该产品投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
任何障碍。本委托事项符合产品份额持有人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资质与股权或者控
制权结构、收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或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承诺及时向产品管理人提供更新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身
份信息,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
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产品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
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
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真
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
实质性变更,产品份额持有人将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
分地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同时揭示了其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产品份额持有人已充分知悉本产品涉及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并严格遵守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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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资产管理合同、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的所有条款,已充分了
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产品份额持有人了解
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产品份额持有人投
资本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产品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产品管理人对产品投资未来的收益预测或本合同约定的
业绩比较基准仅供产品份额持有人参考,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关于保证产品投资资
金不受损失或者可以取得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产品份额持有人知悉,本产品
系非保本和非保息产品,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产品资产可能受到损失或者无法收回,
产品管理人不以任何形式承诺或者保障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产品资产不受损失。并
且,产品份额持有人知悉本合同项下所述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收益分配仅
系预期的利益分配,在本产品管理过程中取得实际收益后方可以进行分配,产品
管理人对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收益分配的金额和时间不作出任何保证或者
提供任何保障。
理公司,具有从事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明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满足的相应条件。
并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坚持公平交
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机构或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保证产品投资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产品管理人对产品
投资未来的收益预测或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产品份额持有人参考,不
构成产品管理人关于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不受投资损失或者可以取得的最低收益
的任何承诺。
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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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
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并按照有关监管规
定和产品托管人的要求,积极配合产品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
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3)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4)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
绩;
  (6)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
务条件,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产存管业务。产品托管人已获得总行授权
且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
产品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产品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产品托管人实际控制
的财产进行保管,但不负责底层资产保管责任。
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相关服务经验和能力,商业
信誉良好。
资损失或可以取得最低收益。
            第六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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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产品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按照本产品合同约定申请认购产品份额,但产品存续期限内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直接处置其持有的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资产;
  (3)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4)监督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查询产品资
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定期从产品管理人处获得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6)享有投资产品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产品管理人代为行使前述权利;
  (7)产品终止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经清算分配的产品资产;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产品投资资金交付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分别
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委托财产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
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本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产品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根据产品管理人的要求向产品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
资料,配合产品管理人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风
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
  (4)协助产品托管人办理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提
供产品托管人开立相关账户所需要的批准文件等,并且不得将该等账户以出租、
出借、转让或其他方式提供或允许他人使用;
  (5)配合产品管理人出具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承销商要求定增发行对象必须
提供的承诺性材料(如涉及);
  (6)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应向产品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
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其资金来源及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
等方面的规定,并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使产品管理人免于因产品份额持有人违
反本款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
  (7)认真、仔细、全面地阅读并理解本合同、
                      《募集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
相关尽职调查报告(如有)、通知及其它有关资料;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产品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从事任何有损产品、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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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益的活动,但份额持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等事项除
外;
  (10)不得自行对托管账户或产品投资管理形成的各类资产实施挂失、变更
的行为,使托管账户、产品资产实际脱离产品托管人的控制;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向监管机
构、产品份额持有人主管行政部门、产品份额持有人员工或外部顾问进行的必要
披露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的披露除外;
  (12)产品份额持有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有关授权人员、经办人员或其他重
要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
  (13)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自行履行信息披露、报送等义务;
  (14)在签署本合同前,向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书面告知产品份额持有
人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
更时,及时书面通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依法募集产品,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
的有关规定向登记交易平台办理本产品的登记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产品进行投资运作及
管理;
  (3)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及具体业务需求,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产品募集、认购、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并有权对其做出最终的解释;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产品管理人管理费、认购费(如
有)以及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在不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决定或调整本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相关费率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产品托管人,对于产品托管人
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本产品或/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
  (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行使产品资产投资而形
成的投资人权利;
  (7)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召集产品份额持有人大
会;
  (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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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有权委托具备运营服务能力的机构为本产品提供中后台的运营支持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IT服务、运营管理、估值清算等;
  (10)对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其身份、
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且产品份额持有人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明
文件、资料;
  (11)产品管理人以其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因处理产品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和负担的债务的,有权从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办理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的销售、
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的
有关规定向登记交易平台办理本产品的登记手续;
  (2)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
  (3)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5)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产品;
  (7)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本产品资产与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资产和产品管理人的固
有财产相互独立;
  (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账户和资产,不得通过可能有损产品资
产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为产品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产品份额认购的方法符合产品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产品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
  (11)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认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2)未经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品种;
  (13)按照本合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托管人的监督;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产品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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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产品管理人员工进行的披露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除外,但产
品管理人应当确保其员工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15)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合同的约定,召集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产品管理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有关授权人员、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
应立即书面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托管人;
  (17)产品管理人在投资所涉交易对手等当事人违反相关合同项下义务,或
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资产安全的情形时,为实现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产品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产品投资人要
求采取包括行使投资者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内的各种手段收回产品资产本金
和收益。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由
产品资产承担,若由管理人垫付的,应在产品资产分配前从产品资产中优先偿付;
  (18)产品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禁止行为:
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本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9)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
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等反洗钱义务,采取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识别、核
实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本保险
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身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份额持有人身份、财产与收
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妥善保管并更新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并持续关注客户状况;对客户进行洗钱风
险等级划分,对识别为高风险的客户按客户风险状况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后限制
交易、禁止提供服务等风控措施;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
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
产品份额持有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积
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20)采取适当的措施,核实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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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
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
(地区)发布及其它可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
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确保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资金或投资行为、投资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均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
(地区)发布及其它可适用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
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对管理人交付的产品资产进行保管;
  (2)依照《托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依法保管托管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要求管理人积极配合托管人的托管工作,及时提供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
有关监管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产品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托管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托管资产委托他人托管;
  (5)按规定开设托管资产的资金托管账户;
  (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托管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
算交割;
  (8)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
行监督,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
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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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托管资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0)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产品财产价值;
  (11)了解并获取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保存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对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4)主动接受投资者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对产品投资信息和
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
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成(由授权代表出席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经产品管理人审查认
可)。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产品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1)调低产品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
  (2)变更产品运作方式;
  (3)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变更产品类别;
  (4)在遵守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变更《募集说明书》和产品合同所
载投资目标或投资范围;
  (5)变更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和召开方式;
  (6)提高产品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费用;
  (7)更换产品托管人;
  (8)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
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当书面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
  (1)变更投资经理;
  (2)调低本产品管理费及支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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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提出的适用于本产品的要求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动而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4)对产品合同的产品投资范围、比例限制、开放与封闭运作形式、产品
费用安排(降低费率除外)以外其他内容进行修改,且该等修改不会导致产品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也不会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管理人权利范围内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合同约定应当召
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或应经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同意的事项以外的
任何事项。
产品管理人召集。
理人决定。
  召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披露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登记地点、需携带的证明文件;
  (6)出席会议者应履行手续和准备的文件;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等;
  (8)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产品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产品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产品合同约定以通讯的方式表决。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产品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文件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产品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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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本产品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与注册登记机构对产品份额持有
人的登记资料相符;授权委托书应当特别注明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时间和授权
范围,未注明授权范围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授权代表不得进行表决;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产品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产品份额应超过权益登记日产品总份额的50%(不含50%)。
  (1)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2)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产品份额的凭证,或
受托代理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授权代表提交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产品份额的
凭证及产品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
产品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与注册登记机构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登记资料
相符;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理出具书面意见的产品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产品份额应超过权益登记日产品总份额的50%(不含50%)。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产品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1)议事内容限为本合同第【7.2】条约定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产品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产品总份额10%或以上的产
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需由产品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会议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产品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会议表决,应当在该次产品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向提交提案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出具相应书面文件。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书面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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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产品总份额10%或以上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提
交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产品管理人提交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产
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披露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的下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产品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及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产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产品管理人。
  (2)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产品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名产品份额持有人代表与产品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人共同担任监票人。监
票人应当在产品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或者产
品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产品份额总数。
  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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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监督人与产品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人共同计票。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形式
上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产品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产品份额总数。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决议进行披露。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如未召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则经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签署的书面决议应
同样有效和具有约束力,一如在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上通过。
             第八条         产品资产
  本产品的资产总值包括该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品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本产品的资产净值是指该产品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
固有财产及其所管理的或托管的其他资产。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不得将产品
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及其所管理或托管的其他资产。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在依据本合同扣除必要的合理支出和费用后,应当归入
产品资产。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产品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产品管理人、产品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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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因产品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产品
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产品资产主张权利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应
明确告知产品资产的独立性。
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产品托管人保管的产品资产由保管责任
人承担相关责任,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划出托管账户后、至本产品投资本金及收
益(若有)以现金形式划回托管账户期间的投资状况及资金运用由产品管理人承
担责任。
项及债权(如有),由产品管理人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原件,产
品管理人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交付产品托管人。
定期对产品资产的现金头寸、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进行核对的制度。
  产品管理人应当开立产品募集账户用于接收和存放产品募集期由产品投资
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募集账户开户工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由产品管理人负责。
  产品托管人按照规定,以资产管理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处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作为产品资产托管账户。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
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预留印鉴至少加
盖一枚产品托管人印鉴,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该托管账户。托管账户由产
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进行管理,不得提取现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拨应根据产
品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以转账方式进行,产品托管人为执行划款而收取的银行结算
费用除外。托管人同意并确认,免收本产品托管账户资金汇划所产生的银行手续
费、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维护费、产品成立验资时函证费、产品审计询证费。
产品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金划
拨、认购产品份额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管理人及托管人书面同意,其他各方不得撤销托管
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本产品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以双方协定为准。
  产品托管账户开立完毕后,且产品募集期结束、产品管理人将募集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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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托管账户,管理人有权宣告产品成立,产品起始运作。
  产品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由产品份额持有人以其自身名义开立。产品份额持
有人认购本产品的划出账户原则上应为以产品份额持有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产品
份额持有人为金融产品时,产品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即认购本产品的划出账户)
为该金融产品的托管专用账户。产品份额持有人认购本产品时,应通过指定账户
向产品管理人指定账户(募集账户)划拨产品份额持有人认购资金。本产品清算
时,产品管理人应核对并确保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产品份额对应的资金划入
产品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且该指定账户须为本产品认购时对应的指定账户,不
得超过该指定账户的认购本产品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接受清算资金。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相关账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
合同约定,由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或管理人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协商开立,
并按相关规则进行管理。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产品的认购与成立
  本产品销售机构为产品管理人,本产品不设代销机构。
  线下认购办理场所为产品管理人营业地址。
  本产品的认购须在产品募集期完成。产品募集期自产品管理人取得产品登记
编码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本产品认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产品投资人提出的合格的认购申请应在募集
期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工作日的 9:00-17:00)送达产品管理人,产品投资人的
认购资金在申请日下午 17:00 之前全额到达产品管理人指定账户(即募集账户),
该日即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如果产品投资人在募集期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将合格的书面认购申请送达至产品管理人,视为无效申请。产品投资人应保证全
额资金在认购申请日下午 17:00 之前到达产品管理人指定账户(即募集账户),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若出现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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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认购本产品须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人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视
为对本合同及相关修订和补充的签署,即表明其对本合同及相关修订和补充的承
认和接受,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产品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本产品每个认购人认购产品份额的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产品劣后级份额的认购人应当按照产品管理人指定的
缴款期限和金额,将产品劣后级份额的认购资金按时、足额划入募集账户。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自划入募集账户之日起至募集结束当日所产生的利息
适用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产
品资产,不折算为产品份额。
  产品管理人收到产品投资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且产品投资人足额交付的认
购资金后,应于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认购人持有的产品份额及其份数。认购份额
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产品资产。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份额发售面值
  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暂停受理产品认购人的认购申请。
  (1)产品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产品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
资金交付,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产品投资人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本产品募集期结束,在本产品优先级份额认购金额不超过劣后级份额认购金
额的条件下,产品管理人将募集资金划拨至托管账户,管理人宣告产品成立之日
即为产品成立日。产品成立前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产品管理人垫付,待本产品
成立后由产品资产优先承担和偿付。如因募集不足或募集比例无法达到约定要求
导致本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适
用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10 天内退还投资人。
产品管理人返还前述款项后,产品管理人就产品合同等产品相关法律文件所列事
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本产品合同终止。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认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产品管理人可指定验资机
构对产品认购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审验,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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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产品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产品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本数),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终止并向登记交易平台报送本产品终
止信息。
  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本合同约定并依法可以持有
本产品的产品投资人。继承是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产品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产品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产品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产品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在产品存续期间,已在本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开户的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产品份
额可以依本合同约定向合格投资者转让,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转让,管理人应为产
品份额持有人办理产品份额转让登记手续。管理人同时保留在任何情况下拒绝接
受产品份额转让申请的权利。管理人有权要求产品份额受让人签署交易相关文件
后再接受产品份额转让的申请。
  机构持有的产品份额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产品份额持有人转让产品份额,应与受让人一起,持已由产品份额持有人与
受让人填写并签署的《转让合同》《产品份额转让登记申请表》(附件五)、转让
交易划款凭证(如有)和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
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必备文件至管理人营业场所办理产品份额转让的登记确认手
续,也可将上述资料邮寄至管理人办理。
  转让结果以管理人登记情况为准。产品份额持有人和受让人签署了《转让合
同》,但未能在管理人处进行登记,或登记情况与产品份额持有人与受让人申请
情况不一致的,应以管理人登记情况为准,且管理人仅按照其登记情况进行相关
产品利益的分配。
  该受让人拒绝配合管理人完成相关手续,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份额转让
登记并仍向原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产品利益。未按本条款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的,管理人仍然向原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产品利益、履行相应义务。
                 第 25页/共 78页
  产品份额持有人转让产品份额的,受让产品份额的主体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
产品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产品份额的,受让人取代原产品份额持有人享
有《产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义务。
  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劣后级产品份额。
  产品账户与资金划拨说明
  本产品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大额支付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投资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认购资金汇入产品募集账户。
              第十条    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本产品运作方式为封闭式,产品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第十一条        投资政策
  产品投资人对境内证券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偏好,比较了解国内市场证券投
资风险。
  本产品优先级份额属结构较复杂的权益类产品,本金安全面临较大的不确
定性,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本产品劣后级份额属结构复杂,不易理解的权益类
产品,本金安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损失全部本金。
  产品投资人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能够承担完全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投资
人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投资经验,有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产品投资人对产品管理
人所披露的本产品投资目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以及风
险收益特征等基本情况已经充分认知,自愿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产品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研判,结合对标的公司的深入研究,力
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同时,本产品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
                    第 26页/共 78页
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管产品,投资的目的还包括充分调动广东东阳光
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
骨干员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凝聚力,激发公司的发展潜力,
从而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产品主要通过大宗交易投资于标的股票。本产品若有剩余资金可投资货币
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
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且应当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本产品持仓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并经标的
公司披露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之日开始计算,锁定期内不
得主动或因止损、被动超标等原因卖出持仓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为投资退出期,
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减持规则变现标的股票。
  本产品优先级份额为【】风险等级,本产品劣后级份额为【】风险等级。
  本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
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1)本产品不得投资于标的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代码:600673.SH,证券简称:东阳光)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产品投资标的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4.5%。
  (3)未来如监管机构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经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后可将其纳入本产品投资范围。
  (4)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
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为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产品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第 27页/共 78页
                                 “S”、
                                    “ST”、
“*ST”、“S*ST”及“SST”类股票)及期权、权证等高风险产品。
额持有人。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本产品建仓期为自本产品成立之日起至标的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
成锁定期起算日止(如标的公司公告调整该期限,则本产品建仓期相应调整)。
建仓期内仅可买入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标的股票。建仓期最长不超过自本产品成
立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满后产品需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要求。
  本产品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并经标的
公司披露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之日开始计算。标的公司应
于公告前述买入交易完成的当日书面通知管理人产品持有的标的股票进入锁定
期,锁定期禁止买卖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仅能卖出股票(书面通知格式详见附件
三)。
  本产品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应及时向管理人通
知敏感期情况,管理人也应在买卖股票前与劣后级份额持有人确认是否处于敏感
期内,敏感期按照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如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未及
时告知,或告知的敏感期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从而产生违规交易导致损失的
由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产品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产品劣后级份额不设业绩比
较基准。
                 第 28页/共 78页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仅供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参考,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关于
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不受投资损失或者可以取得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产品优先
级份额持有人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产品将产品虚拟份额净值=【】设为预警线;
  本产品将产品虚拟份额净值=【】设为平仓线;
  本产品将产品虚拟份额净值=【】设为罚没线。
  补仓权:指当产品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 T 日产品
虚拟份额净值触及预警线/平仓线/罚没线时(指经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
法估算的产品虚拟份额净值小于预警线、平仓线或罚没线所设定的值,下同),
产品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根据产品管理人发出的行权提示,及时且足额由其指定
账户(通过投资人填写的销售机构表单进行指定,下同)向产品投入现金资产的
权利。为避免歧义,补仓权的行使不导致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数量变
化,补仓资金不计入投资本金。
  发生上述补仓情形时,管理人应在不迟于 T+1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录音电
话等任一方式对所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发出补仓权行使提示。所有产品份额持有人
在收到补仓提示后,有权选择是否行使补仓权。产品份额持有人如选择行权的,
当产品虚拟份额净值触及预警线时,产品份额持有人应当于【】日【】之前由其
指定账户将现金资产足额追加至本产品托管账户;当产品虚拟份额净值触及平仓
线时,产品份额持有人应当于【】日【】之前由其指定账户将现金资产足额追加
至本产品托管账户;当产品虚拟份额净值触及罚没线时,产品份额持有人应当于
【】日【】之前由其指定账户将现金资产足额追加至本产品托管账户。为避免歧
义,若因支付相关税费、费用造成管理人估算的产品虚拟份额净值 T 日收盘时小
于预警线/平仓线/罚没线的,管理人仍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操作。
  所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均有权选择行使补仓权利,如选择行使补仓权利,各同
类产品份额持有人均应按照其持有该类份额的比例予以补仓。若同类产品份额持
有人未按其各自持有的该类份额比例同比例追加补仓资金,则管理人将以追加补
仓金额占其认购资金的追加比例孰低者确认该类份额持有人追加的补仓资金金
额,超出部分由管理人不予确认并向相应的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退还,由此产生
的风险,由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补仓资金,仅限由其指定账户划出,补仓资金取回时应
原路返回至实际出款账户。
                 第 29页/共 78页
  当本产品存续期内发生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 T 日产品虚拟
份额净值触及平仓线(指经管理人估算的产品虚拟份额净值小于平仓线所设定的
值,下同)时,若产品份额持有人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补仓提示后未按上述第
之前将现金资产足额追加至本产品托管账户以使 T 日产品虚拟份额净值不低于
预警线所设定的值的,管理人应自前述补仓约定时间结束起,开始通过市价卖出
证券的方式将本产品持有非限售期/锁定期内的标的股票进行连续、不可逆的变
现操作(即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减持规则卖出标的股票),并将变现结果告知全
体产品份额持有人。
  自本产品成立日至买入标的股票限售期/锁定期结束期间,任何一个工作日
(T 日)估值结果显示 T 日产品虚拟份额净值触及罚没线(指经管理人估算的产
品虚拟份额净值小于罚没线所设定的值,下同),自【】日【】起,产品劣后级
份额持有人自动丧失其所持有的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利益[产品利益包括该
等产品份额对应的本金余额(如有)及该等产品份额截至该时点已产生但尚未分
配的产品收益(如有),及该时点后产生的收益(如有),下同],且管理人应当
在产品收益分配及资产分配时直接将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被罚没的全部产品
份额对应的产品利益划拨至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该等罚没及相关操作不可逆,
即无论之后产品虚拟份额净值是否恢复至罚没线以上,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均
不再享有产品份额对应的任何产品利益,且尚未取回的补仓资金均计入产品资产
净值不再退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产品份额持有人按照上述第 11.11 条第 1
项约定及时且足额行使补仓权的,不适用本条款(即第 11.11 条第 3 项)约定。
产品份额持有人在上述第 11.11 条第 1 项约定的时间后补仓的,不改变产品劣后
级份额持有人丧失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利益的事实,且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补
仓资金管理人不予退还。
  如前述期间内,未发生产品罚没机制下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丧失其所持有
的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利益的情况的,在本产品买入标的股票限售期/锁定
期结束后,产品罚没线及罚没机制不再执行。
  除第 11.11 条第 3 项另有约定外,本产品的存续期内,若产品虚拟份额净值
连续 5 个交易日稳定于【】(产品虚拟份额净值以收盘管理人估算值为基准)以
上时,本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有权在连续第六个交易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
向管理人申请取回因该产品份额持有人补仓已追加划入本产品托管账户的资金
                   第 30页/共 78页
余额,但取回之后产品虚拟份额净值不得低于【】。经管理人同意,以产品资产
的现金部分优先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支付取回资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累计已追
加的补仓资金全部取回后,管理人再行向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如有多个劣后级份
额持有人,则按其份额比例)支付取回资金。若产品资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
付时,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且现金足以支付时支付。
  各同类产品份额持有人应按照其持有该类份额的比例申请取回。管理人支付
取回资金时向同类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同日支付。
  两次补仓资金取回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天。产品份额持有人补仓的资金应
从产品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划出,取回的补仓资金原路返回该账户。
  补仓资金的追加及取回不改变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型产品份额数。
  经产品份额持有人与产品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
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及产品托管人做好营运
准备留出必要、合理的时间。产品管理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产品托管人该等变更。
  如产品合同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
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政策和规定以及产品管理人的内部投资政策和要
求有不同之处,遵循孰严原则。针对其他产品合同未明确的情形,执行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政策和规定以及
产品管理人的内部投资政策和要求。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本产品投资经理由产品管理人指定。
  【】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前及时书面向产品份额
持有人披露。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原任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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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产品托管人网上资产托管业务信
息服务平台(简称托管网银)、深证通指令直连录入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
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指令扫描件给托管人或原件指令。
  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
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联系方式、签字/印章样本、
权限和预留印鉴等。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
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授权通
知书经管理人与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
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书载明的
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早于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确认时间的,则以管
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时间为授权生效时间。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不
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管理人知晓、同意并授权托管人收集和使用上述被授权人员的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管理人确认
并承诺,管理人已获得被授权人员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上述个人信息,且被授权人
员已知晓个人信息使用用途。管理人将对上述个人信息的提供承担全部责任,如
违反此项承诺给托管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上述个人信息
将用于本合同下托管业务的需要。
  指令是在管理本产品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
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
              )。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印章
/签字。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
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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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选择以下(1)、
            (2)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变更指令发送方
式,管理人须提前向托管人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提供变更指令发送方式的书面
变更通知书。对于在该变更通知书生效前管理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
管理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1)管理人通过托管人网上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托管网银)
录入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托管人网上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服务平台是指托管人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
管理人提供的在线托管服务(简称“托管网银”)。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签订《江
苏银行苏银托管家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江苏银行苏银托管家
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
投资指令。
  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管理人应至少在产品
成立日前一工作日,通过电子邮箱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告知托管人本产品的资
产代码。
  对于管理人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管理人通过上述(1)、
              (2)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指令扫描件或者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
发送指令。
  (3)管理人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授权通知书”确定的被授
权人代表管理人通过电子邮箱向托管人邮箱(zctg@jsbchina.cn)发送有效划款
指令。对于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
其他证明材料。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
规性负责。如管理人未提供符合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托管人有权暂不执行该
指令直至管理人提交符合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
  对于通过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
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托管人。正常情况下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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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
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托管人予以配
合。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
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
出金由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依据管
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划往本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
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如管理人经查询后发现问题,应立即书面告知期
货公司或托管人,双方共同核实。如管理人未及时查询或查询发现问题后未立即
书面告知期货公司或托管人,则管理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期货公司或托
管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
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确认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本产品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向托管人出具无需银行间成交单授权书的,管理人
应在首笔银行间交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托管人,如管理人未通知托管人,导致
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
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金额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对于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托管人的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
不成功,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电话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如因管理人未通知
托管人接收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
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
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托
管人操作不成功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
                 第 34页/共 78页
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印章
/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
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扫描引起的印章、签
字等变形、扭曲,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
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
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
不完整、不准确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管
理人承担责任。
  托管人审核指令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指令,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废”、
“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签字后邮件给托管人,并电话
通知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管理人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
销的,应参照撤销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若在托管人接收相应撤销申请前相关
指令已经执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并暂停指令的执行,由管理人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管理人应在合
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托管人对因此造
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
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托管
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
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行为造
成托管资产或产品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
承担责任。
  对于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具有 13.4 所述错误,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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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本产品、管理人、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托管人
对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本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
就本产品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电子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重新向托管人发出加盖管理人
公司公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经管理人与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
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
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如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
间早于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确认时间的,则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确认时间为生
效时间),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在原授权通知书失效之前,托管人仍以原授
权通知书为准执行。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出具的授权通知书的正本
送交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
的传真为准。
  托管人更换接收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管理人。
  指令若以电子邮件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件。当
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扫描件为准。
  对于因银行托管账户没有充足资金致使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未能及
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
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本产
品资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
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有
效指令而导致本产品资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
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职责,如
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越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
授权通知书等情形,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
人或本产品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本
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关协议约定相关清算交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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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
  越权交易是指产品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合同约定发
送指令的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的规
定进行投资交易或划款;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
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运作产品资产。
越权事项进行复查,督促产品管理人改正。产品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如涉及),应立即提醒产品管理人,由产品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由产品管理人承担。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
关交易费用由产品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产品所有。
定时间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第十五条      产品资产的估值
  产品管理人作为产品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在遵守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与产品托管人协商确定会计核算以及资产估值的原则和办法。
  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本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
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核算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 37页/共 78页
  指产品资产项下所有的资产。
  (1)本产品于存续期内的每个估值基准日进行估值,且执行 T(估值基准
日)+1(1 个交易日)估值制度,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为四舍五入;产品份额净值等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资产份额总额,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为四舍五入;产品累计份额净值等于产品份
额净值+产品成立后每份产品份额累计分红,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2)产品虚拟份额净值及分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缩写                          释义
  NVT    T日产品资产净值
  NV'T   T日产品虚拟资产净值
  NVAT   T日产品优先级参考净值
  NVBT   T日产品劣后级参考净值
  NVA0   初始产品优先级净值
         产品优先级在第i次特别收益分配中取得的现金分红规模,如
  NVMi
         截至T日尚未进行第i次特别收益分配则NVMi 为0
         自产品第i次特别收益分配红利发放日至T日间的自然天数,包
  TMi    括红利发放日当日及T日当日,但第i次特别收益分配红利发放
         日当日TMi 为1
         自产品起始运作日至T日间的自然天数,包括起始运作日当日
   T
         及T日当日,但起始运作日当日T为1
         产品成立以来优先级指定账户累计划入的补仓资金规模,其中
  ∑CA
         补仓资金划入为正值,补仓资金取出为负值
         产品成立以来劣后级指定账户累计划入的补仓资金规模,其中
  ∑CB
         补仓资金划入为正值,补仓资金取出为负值
         产品成立以来账户累计划入的补仓资金规模,其中补仓资金划
  ∑C
         入为正值,补仓资金取出为负值
  产品优先级参考净值与产品劣后级参考净值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每个估值基准日(T 日)产品优先级参考净值及产品劣后级参考净值:
  ①向优先级份额分配,至优先级份额投资收益达到按照本合同约定所应适用
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式计算的收益;
                     第 38页/共 78页
    ②以剩余财产为限,按照原路返回的原则退还产品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尚未
取回的补仓资金;
    ③如有剩余,全部向劣后级份额进行分配。
    根据以上规则,产品按照如下公式确定 T 日产品虚拟资产净值、产品优先级、
劣后级参考净值:
NV'T = NVT + ∑C
                                      T                       TMi
NVAT = Min NV'T , NVA0 × 1 + 【】% ×       ? ∑ NVMi × 1 + 【】% ×
              + ∑CA
NVBT = Max(0, NV'T ? NVAT )
∑C=∑CA+∑CB
何条件,本产品均将按照如下公式确定之后每个估值基准日(T 日)产品虚拟资
产净值、产品优先级参考净值及产品劣后级参考净值:
NV'T = NVT + ∑C
NVAT = NV'T
NVBT = 0
    T 日产品虚拟份额净值等于 T 日产品虚拟资产净值除以产品份额总额,T 日
产品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等于 T 日产品优先级参考净值除以产品优先级份额总
额,T 日产品劣后级份额参考净值等于 T 日产品劣后级参考净值除以产品劣后级
份额总额。
    上述产品虚拟份额净值仅作为本合同第 11.11 条判断补仓权利、预警、平仓
及罚没机制的参考,产品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及产品劣后级份额参考净值仅作为
T 日产品收益情况的估算,不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产品份额
持有人最终收益以本合同第 24.3 条计算结果为准。
    (3)本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日。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在每
个工作日对产品上一个工作日净值及份额净值进行核对。管理人需将上述产品虚
拟份额净值、产品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及产品劣后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底稿发
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每月初托管行应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财务报表的 2
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对结果,核对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净资产变动表等。
    (4)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需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
                              第 39页/共 78页
理产品估值计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如出现估值差异或双方就产品的会计核算出
现分歧,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产
品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的估值方法:
  a)已上市流通且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不含锁定期内的定向增发股票和停
牌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果估值基准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参考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确定公允价值。
  b)限售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以及本产品约定的股票限售、锁定情
形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 × (1 ? LoMD)
  其中:FV 是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S 是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LoMD 是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
性折扣。
  LoMD 流动性折扣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颁布的数据。
  c)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
  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
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此种方法可称为指数收益法。
  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在估值基准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
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d)未上市的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
  以配股、增发、送股、转增股等方式发行的尚未上市的股票,按照估值基准
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果估值基准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第 40页/共 78页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采用合
理的估值技术来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的估值
  a)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债券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债券,应主要依据权威第三方估值机构(如中
证估值)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b)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应主要依据权威第三方估值机构(如中债估
值)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c)跨市场债券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其他债权资产的估值
  a)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其他债权资产,比照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进行估值。
  b)未上市交易、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如需估值的,应根据
产品合同条款,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者行业惯例,确定公允价值。
  c)同业存单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机
构未提供估值的,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d)银行存款以账户余额列示,按与银行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
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a)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封闭式基金、场内交易的 ETF 基金和 LOF 基金
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如果估值基准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来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b)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在最近公布的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确定公允价值。
  c)非货币市场类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不含场内交易的 LOF 和 ETF
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
                 第 41页/共 78页
未公布的,以最近一次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
  d)已宣告封转开但尚未完成跨系统转托管的封闭式基金,按照转换后的开
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或者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货币式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前一日万份收益逐日计提。
  f)场内申购获得的 ETF 基金,按估值基准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基准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g)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本条 a)规
定的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本条 c)规定的方法估值。
  (5)SPPI 测试的数据来源
  对于 SPPI 测试,应参考中债金融估值中心(下称“中债”)公布的“中债
SPPI 方法论”,同时结合中债数据进行判断。
  (6)减值政策
  减值的范围及计提频率:
  金融资产的减值:委托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
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以下资产需要计提减值准备: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预期信用损失数据的测算及计提: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预期信用损失结果
作为委托资产的减值会计处理的依据。目前,产品管理人采用中债提供的预期信
用损失的计算结果,如发生中债无法提供个别投资品种或标的情况的,则由产品
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适用标准。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于每日计提,减值的具体会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委托财产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
财产价值时;
  (3)占委托财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人
为保障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资产托管人同意的;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42页/共 78页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中登公司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会计政策变更等,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产
品财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在管理人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的情形下,如管理人或托
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资产估值错误而给产品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
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管理人和托管人就财产估值产生争
议的情形下,如托管人已充分提示财产估值可能存在错误而产品管理人坚持自己
的意见的,管理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产品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从其规定。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
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产品资
产的全套账册,对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产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产品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将原始凭证复印件发送给对方,双方可根据对方所保管原件之复印件进行账务处
理。
编制会计报表,并于每天清算后向产品托管人提供电子对账数据(如有)。产品
管理人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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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目等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等),
确保双方账账相符。产品管理人应于财务报表日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本
产品财务报表及科目余额表以【电子邮件】等托管人及管理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托管人。产品托管人在收到上述文件后进行复核,并在 1 个工作日内,通过
【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经确认的复核结果。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照产品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之间的监督
  (1)产品托管人的交易监督义务以《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见附件二)规
定的事项为准。《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变更,需要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产品管理人以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并在新《投资
交易监督事项表》启用前3个工作日以邮件、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
提供《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扫描件。投资交易监督事项履行过程中,托管人根
据行业惯例在其当时技术与专业能力范围内履行其监督职责,管理人应提供必要
的支持。
  (2)产品份额持有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产品规模变动等产品管理
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约定内容的,
产品管理人应在相关投资品种可终止投资、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4)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情况时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或书面通知。
管理人接收通知的邮件地址:【】,电话:【】,联系人员:【】。
  产品管理人定期对产品托管人保管的产品资产及产品托管人对产品管理人
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产品管理人发现产品托管人未对产品资产实行分账管
                 第 44页/共 78页
理、擅自挪用产品资产、未根据产品管理人指令划转产品资产、因产品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产品资产灭失、减损的,产品管理人应立即要求产品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报告产品份额持有人。
             第十八条          费用与税收
  产品应当承担以下费用:
  (1)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2)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产品设立及运作中产生的各种必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
披露费、与资产管理产品相关的资产评估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产品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验资费、诉讼仲裁费、产品审计费等;
  (4)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中产生的相关投资品种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资
产管理产品增值税(如适用)及其他费用;
  (5)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中产生的银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开
户、销户及管理费、网上银行开户及管理费、银行结算汇划费、各类询证费等银
行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本产品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自产品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按产品初始认购总份额的年
管理费率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本委托财产年管理费率为【】%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E为产品初始认购总份额
  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按自然年度支付。于次自然年度首日起20个交易日内,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确认后,产品托管人根据产品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支付给产品管理人上一年度的管理费。如届时产品中现金类资产不足以全额支
付,则顺延至下一个可支付日。于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确
认后,根据产品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产品管理人剩余的管理费。
  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第 45页/共 78页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产品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按产品初始认购总份额的年托
管费率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本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为产品初始认购总份额
  托管费自产品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年度支付。于次自然年度
首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确认后,产品托管人根据产
品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产品托管人上一年度的托管费。如届时产品中现
金类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则顺延至下一个可支付日。于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
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确认后,根据产品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产品托管人
剩余的托管费。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金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赔偿因管理人违法
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人造成的损
失。
  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相关费用(包括托管账户开户、销户及管理费、网上银
行开户及管理费、银行结算汇划费、各类询证费等银行费用),由产品托管人直
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产品管理人出具指令。
并提取外,其他产品资产应承担的合理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应协
议约定,按该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产品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
的划款指令复核无误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一个可支付日支付。产品存续期间如因流动性紧张而由产品管理人垫付的费用应
待产品流动性充足时归还。
                     第 46页/共 78页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
品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产品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资
产运作费用。
人从产品资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由产品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产品管
理人、产品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本产品收益或者本产品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缴纳增值税或者其他税费的,
该增值税或者税费均应当由产品资产予以承担。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收益分配之前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计算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数额直接予以扣除,
用以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并且,产品份额持有人知悉并确认,在税务部门发
布的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系以产品管理人作
为本产品收益或者本产品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的纳税义务人,此种纳税义
务系由产品管理人代表本产品履行,实际发生的税费由产品资产承担。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或者发生变更,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费),就本产品
收益或者本产品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产生或者增加增值税或者其他税费
的,该增值税或者其他税费均应当由产品资产承担。在产品存续期间发生本款所
述情形的,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收益分配之前将该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数额直接予
以扣除,用以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
            第十九条      期间收益分配
  本产品成立后,如未发生本合同第11.11条第3项“产品罚没机制”产品劣后
级份额持有人丧失其所持有的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利益的情况,且根据投资
策略本产品托管账户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较多闲余资金,导致本产品被动突破投
资比例限制等要求的,产品管理人可视托管账户闲余资金规模,在预留产品运作
必要流动性资产后,经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以现金分红形
式同比例向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特别收益分配,分配的具体数额以及分配后
                  第 47页/共 78页
产品预警线、止损线/罚没线的调整方式由产品管理人结合市场情况与全体产品
份额持有人书面协商一致决定。
           第二十条   产品资产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品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自行行使,但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授权产品管理人自主决策、代为行使,产品管理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
义务。
产品份额持有人接受并认可产品管理人代表本产品行使权利。
下: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基于保护产品份额持
有人利益、有利于产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的角度,独立行使产品资产所产生的权
利;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除为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以外,不干预、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细、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者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本产品募集信息、分红信
息、终止信息、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等。产品管理人报送的产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备、规范。
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
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和异常交易行为等
情况。
份额持有人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查和披露程序并向监管部门报
告(如需)。产品管理人应当于事前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产品份额持有人,并为
                   第 48页/共 78页
产品份额持有人履行决策审批程序预留合理的时间。产品份额持有人应当向产品
管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作为识别判断关联交易的依据,产品管理人应当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将有关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或向无关人士泄露。
品募集情况、资金投向、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以
及本产品的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等内容。
  对于权益类产品,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
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1)净值报告:
  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的下一交易日向产品份额持
有人披露产品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定期向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本产品的季度(季度结束后30
日内披露)、半年度(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披露)和年度报告,本产品成立不足
年度和年度报告。产品管理人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的,可以不编制和披露相应的
第四季度报告;管理人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可以不编制和披露相应的第二
季度报告。
  产品托管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日内编制上一年度的产品
托管报告报送产品管理人。
  发生以下可能影响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涉及产品托
管人的事项,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
  (1)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其决议;
  (2)终止本产品;
  (3)转换本产品运作方式;
  (4)变更产品托管人;
  (5)产品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本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7)涉及产品资产的诉讼或仲裁,以及涉及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可
能影响本产品合同履行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 49页/共 78页
  (8)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产品资产相关的
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产品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产品管理人员、本产品投资
经理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产品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10)变更销售机构;
  (11)变更注册登记机构;
  (12)产品份额持有人要求事后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如需);
  (13)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事项。
  产品管理人向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产品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
国银保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产品份额持有人留有通信地址的,产品管理人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产品份
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产品份额持有人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产品
管理人。
  如产品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产品管理人可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产品份额持有人传真、
电子邮箱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可在公司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产品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查阅。网
址:【】
  产品管理人采取上述任一方式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均视为已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产品份额持有人变更预留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联
系方式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产品管理人,否则,产品管理人按照份额持有人原预
留联系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也视为已经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应对措施
  本产品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第 50页/共 78页
  即系统性风险,是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各类金融资产所造
成的影响。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汇率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产品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
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对产品收益也产生影响。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证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产品如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产品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产品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产品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产品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本产品投资目的与投资策略安排,本产品主要投资于标的资产单一有限
售期/锁定期股票,该股票的价格波动将导致产品净值波动,产品管理人无法通
过多元投资有效化解该风险。
  投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或其他交易对手、当事方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账户资产损
失的可能性。若出现上述情况,产品投资人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具体包括:
偿债主体及相关义务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或者履行资金支付义务的风险;此
外,当持仓品种或偿债相关主体信用评级降低时,本产品所投资的证券可能面临
价格或估值下跌的风险。如出现债券信用违约或评级下调导致债券估值大幅下跌
                     第 51页/共 78页
的情况,产品管理人应妥善处置。
风险,或在交易期间未能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股息、利息和分红,从而使
产品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况,使得发行人、偿债主体或交易对手未按原还款方式提前偿还本息。由此,可
能造成产品投资人的再投资风险,降低产品收益水平。
  产品管理人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以及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限制,
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影响产品收益。
  法律与合规风险,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本
合同当事方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而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产品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资产变现困难等会对
资产净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产品存续期间,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对投资收益造成不
利影响;或在产品到期、收益分配等特定时点,产品资产无法变现从而产生流动
性风险,影响本产品份额净值。
  指产品估值可能发生估值差错或其他错误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产品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外部结算机构、网络服务器和信息系统等等。
  产品托管人在可观测及系统支持的范围内本着勤勉尽职原则进行监督,托管
人可能基于技术条件所限无法获取相关信息而无法完全履行监督责任。在托管人
履行投资监督义务过程中,因为现有的技术等条件所限,托管人事实上可能难以
及时、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义务。托管人以《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附
件二)作为实施监督职能的依据,《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未涵盖的监督事项由
                  第 52页/共 78页
产品管理人自行监控。产品投资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知悉该风险,并完全理
解和接受可能由该风险导致出现的经济损失。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产品合同及《募集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与报告”的
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产品份额持有人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
查询,如果产品份额持有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产品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产
品份额持有人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产品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若产品募集结束时,发生因认购规模低于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
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产品投资人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产品合同及《募集说明书》允许产品管理人在规定的范围内经指定程序可以
变更产品合同及《募集说明书》部分内容,包括产品费用(产品管理费、产品托
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产品管理人按本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要求执行
的条款变更,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决策及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
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产品的成立、
投资、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产品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
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产品份额持有人
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产品持有标的资产价格大幅下跌,会对产品份额净值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并可能因股票不能及时变现等原因导致产品不能及时清仓止损,存在份额持有人
本金出现大幅亏损的可能性。
  由于持仓股票限售期/锁定期及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即便本产品
具有预警、平仓及罚没机制安排,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水平仍可能无
法达到产品合同所列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标的资产卖出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收益分配的金额和时间不作出任何保证或者提供任何保障。
  本产品存续期届满终止后,可能会出现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未能按
上市公司原发布方案的计划按时结束或其他情形,进而导致无法向产品份额持有
人正常分配资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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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产品可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投资管理人负责选择销
售机构,并应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对于
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由于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可能会存在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
基金时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第三方销售平台对基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不准确的风险;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基金的风险;以及第三
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的风险。
  本产品通过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安排,将产品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
额,劣后级份额为优先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在清算分配顺序上劣后级份
额持有人位于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之后。当产品面临亏损时,劣后级份额将承受更
多的损失。若市场环境急剧恶化,存在劣后级大幅度亏损甚至损失本金的可能,
在该情形下也存在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出现本金损
失的可能。本产品设置罚没机制,当投资标的处于限售期/锁定期时,如产品虚
拟份额净值触及罚没线且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未通过行使补仓权,则劣后级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其所持有的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利益被罚没的风险。
  本产品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
品实施细则》设立。如果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针对资产管
理产品业务发布新的监管政策或出台新的窗口指导意见,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范围、
运作方式、投资收益及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
  产品管理人制定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授权
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了风险监控预警、重大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机制。
  根据各类业务特点,产品管理人建立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设置各类限额指
标和风险评估类指标,覆盖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类型。
对于本产品投资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产品管理人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原则,
  通过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研究分析,进行风险预防和应对,密
切关注市场面和影响投资收益变化的多方面因素,尽可能降低面临的市场风险。
  对于突发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及时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尽量减
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和给产品带来的损失。
  发生可能对产品合同当事人利益产生影响的变更情形,产品管理人应按照产
品合同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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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自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在本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授权印
鉴)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或加盖签名章)之日起
生效。
  投资人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对本合同及相关修订和补充的签署,即
表明其对本合同及相关修订和补充的承认和接受,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等的法律约束力。投资人认购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大会的事项,则应经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产品合同的产品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在做出决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但以下情形产品管
理人有权单方修改产品合同而不需取得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托管人的同意,但
应书面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并及时进行书面披露:
  (1)变更投资经理;
  (2)调低本产品管理费及支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以任
何形式提出的适用于本产品的要求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动而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4)对产品合同的产品投资范围、比例限制、开放与封闭运作形式、产品
费用安排(降低费率除外)以外其他内容进行修改,且该等修改不会导致产品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也不会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管理人权利范围内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合同约定应当召
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或应经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同意的事项以外的
任何事项。
  (1)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一致同意产品终止的;
  (2)本产品建仓期满所投资权益类资产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比例,产品管
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提前终止;
  (3)本产品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产品资产净值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万元
                 第 55页/共 78页
(不含本数)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提前终止;
  (4)因重大违规行为,产品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
会)责令终止的;
  (5)产品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产品管理人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担任本产品管理人的职务,且未在【6】个月内找到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的产品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的;
  (6)产品托管人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不能继续担任本产品托管人的职务,且未在【6】个月内找到其他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的产品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的;
  (7)当发生本合同第11.11条第3项约定,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丧失其所
持有的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利益[(产品利益包括该等产品份额对应的本金
余额(如有)及该等产品份额截至该时点已产生但尚未分配的产品收益(如有),
及该时点后产生的收益(如有)],经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同意后,管理人可
提前终止本产品;当发生本合同第11.11条第2项约定的平仓情况,管理人本着维
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可提前终止本产品;
  (8)产品管理人认为本产品投资目标或投资策略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9)本产品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10)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
后未展期或提前终止,产品管理人本着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可提前终止
本产品;
  (1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
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产品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
易之列;
被司法机关定罪判刑;
被诉讼或调查,使产品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
性等相关材料,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内部控制机制,产品托管人评估后有合理理由认为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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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要求和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并将产品发行前登记申请报告、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募集说明书以及其他相
关文件报送登记交易平台。在产品完成登记后、发行前,如发生变更产品类型、
产品运作方式、产品当事人、产品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产品销售适用性及产品
风险等级、产品分级安排(如有)或其他可能导致产品结构实质性改变的事项的,
产品管理人应另行履行产品登记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品清算
  本产品终止后,管理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组织产品清算小组完成产品清算或
按照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书面协商一致的形式进行产品清算,在本产品
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产品资产被冻结、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未能按上
市公司原发布方案的计划按时结束或其他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况下,清算期限可相
应顺延。如成立产品清算小组的,产品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选定的人员组成。
产品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外部机构工作人员。
  产品清算小组接管产品资产后,负责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产品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产品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同约定披露方式公布清算报
告。
  产品份额持有人自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管
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1)本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产品清算小组统一接管产品资产;
  (2)产品清算小组根据产品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方式;
  (3)产品清算小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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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产品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不包括根据本合同约定可在产品终止并
清算后延迟变现的资产);
  (5)制作清算报告;
  (6)本合同当事人在此一致约定,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结果进行
审计;
  (7)将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予以披露;
  (8)对产品资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在进行产品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优先从产品
资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所发生的报酬;
  (2)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以及追讨产品
资产债权和清偿产品资产债务所发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本产品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个自然日,按产品资产的资产负债情况
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向产品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产品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支付清算财产。在本产品所持证券流动
性受限、产品资产被冻结、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未能按上市公司原发布
方案的计划按时结束或其他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况下,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在产品资产清算完成并分配前,由产品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
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产品资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
保管的产品资产承担。
级份额持有人丧失其所持有的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利益的情况的,产品清算
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本产品项下的应由产品资产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3)支付产品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各项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
产品资产承担的各项合理费用。
  (4)按照原路返回的原则退还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尚未取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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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仓资金。
  (5)根据本合同第15.2.2条第(2)项的规则计算的产品终止日产品优先级
参考净值,按各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优先级份额的比例向各产品优
先级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
  (6)以剩余财产为限,按照原路返回的原则退还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指
定账户尚未取回的补仓资金。
  (7)上述(1)—(6)项款项清偿后,本产品项下仍有财产尚未分配的,
全部剩余资产向劣后级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
  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产品份额持有人不
得要求利益分配。
级份额持有人丧失其所持有的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利益的情况的,产品清算
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本产品项下的应由产品资产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3)支付产品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各项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
产品资产承担的各项费用。
  (4)剩余财产全部归属于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按各优先级产品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产品优先级份额的比例向各优先级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资产管
理产品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不得要
求利益分配。
上述约定无法获得任何收益分配。
能按上市公司原发布方案的计划按时结束或其他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况下,管理人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多次分配,或按照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与管
理人书面协商一致的形式进行处置。
  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产品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
长于产品终止后2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利息以登记公司实
际支付为准。利息结清后,产品托管人向产品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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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向产品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产品份额持有人
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本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剩余财产
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产品份额持有人负担。向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托管账户利息,以销户时账户开户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清算完毕后,产品托管人负责注销资产管理产品财产的托
管账户。产品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
及其它非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造成的意外事故;
  (3)产品管理人及/或产品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4)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5)产品份额持有人未能事前向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如告知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等),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产品
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份额持有人需就产品管理人与产品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由于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的限制而引起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差错;
  (7)当事人一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是由于
对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初始过错方承担,该方不承担责任;
  (8)非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导致产品资产被有权机构
实施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本产品资产损失的,产品管理人和产品
托管人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者本合同约定,给产品资产或者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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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本合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对本产品或者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
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各自的过错程度则应通过
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进行确认,并根据争议处理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式等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产品份额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变更
确认文件,而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职责并给产品资产或产
品份额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前提下,本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在知悉其违约行为发
生时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
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足额予以赔偿。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是产品管理人的代理人。因该等第三方原因给产品资产或者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协议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因追偿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产品资产承
担。
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保密责任
员、技术有关的数据等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均承担保密责任,未经披露方事先
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因合理需要向相关中介机构、审计机构提供的除外;在
依本款约定,获得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或许可第三
方共同使用前,使用方应当明确该第三方承担同等的保密义务。
联单位均不得使用该信息谋利。
终止之日起满【五】年。
                 第 61页/共 78页
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任何通知或其他信息应以书面通讯方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特快邮递、挂号信、
电子邮件、产品管理人官网公告的方式发出,通知以多种形式发送的,以较早收
到者为准。一切书面通讯均应发往附件一确认的地址。本合同所指的任何书面通
讯的收到日是指:
  (1)如有专人送达,收件人签收之日为收到日;
  (2)如经特快邮递服务公司传递,则为邮件寄出后的第3个工作日为收到日;
  (3)如经挂号信传递,则为邮件寄出后的第5个工作日为收到日;
  (4)如经传真传递,为发出后并经对方电话确认收到的当日;
  (5)如经电子邮件传递,为发出当日;
  (6)如产品管理人在官网公告,为公告当日。
息视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62页/共 78页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修改本
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解决。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单记载为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视为对本合同及相关修订和补充的签署,即表明其对本合同及相关修订和补充的
承认和接受,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就本合同任何事项进行修订或补充的,
应按合同约定经决议程序或通知程序,否则该修订或补充对投资人不发生任何效
力。
  (以下无正文)
               第 63页/共 78页
(本页为《安联裕远23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页,无正文)
  投资管理人: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第 64页/共 78页
  附件一: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
  岗位   姓名      电话               邮箱
                    【略】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邮寄地址:【】
 姓名    岗位说明       电话           电子邮箱
                   【略】
                 第 65页/共 78页
  附件二:《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监督事项                       监督要求
          本产品主要通过大宗交易投资于标的股票。本产品若有剩余资金
        可投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
        (股票持有方式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且应当符合《保
        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本产品持仓标的股票锁定期为24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
投资范围
        并经标的公司披露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之日开始
        计算,锁定期内不得主动或因止损、被动超标等原因卖出持仓标的股
        票。锁定期满后为投资退出期,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减持
        规则变现标的股票。
          本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
        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
        合要求。
投资比例限
          (1)本产品不得投资于标的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制     司(证券代码:600673.SH,证券简称:东阳光)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产品投资标的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标的公司总股本的4.5%。
          (3)未来如监管机构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经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后可将其纳入本产品投资范围。
          (4)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
                    第 66页/共 78页
     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
     合要求。
备注:本监督事项内容与标准为托管人实施监督职能的依据,本《投资交易监督
事项表》未涵盖的监督事项,由产品管理人自行监控。《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的制订及更新应为托管人投资监督系统修改预留合理必要时间。对于托管人无法
监督的事项,由产品管理人按《产品合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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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通知(样本)
                      通知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安联裕远 23 号资产管理产
品资产管理合同》,现向贵司通知如下:
  标的公司东阳光(股票代码:600673.SH)发生如下情形:
  根据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自       年 月 日起,本产品持仓标的股票进入
锁定期,特此通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 68页/共 78页
     附件四:风险揭示书
            安联裕远 23 号资产管理产品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
  感谢您对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产品管理人”)
的信任,选择参与安联裕远 23 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
  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本公司特别提示您在签署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
《安联裕远 23 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产品合同》”)、《安
联裕远 23 号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募集说明书》”)、《安
联裕远 23 号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
关产品文件,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相关文件的决定。
  产品管理人具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本产品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具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托管
人资格。
  本产品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序详
见《产品合同》《产品募集说明书》。
  一、了解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投资
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
资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
特点。尽管产品管理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为投资人的最大利益处理投资管理事宜,但并不承诺
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没有风险,也不承诺投资收益,请投资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
解。
  本产品为权益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总体上风险高于固定收益类组合
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混合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产品份额依据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安排,分为产品优先级份额和产品劣后级
份额,两类产品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产品优先级份额具有相对稳定投资收益和较低预期风险特征,业绩比较基准
为【】%/年。该业绩比较基准仅供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参考,不构成产品管理
人关于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不受投资损失或者可以取得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产
                 第 69页/共 78页
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产品劣后级份额具有极高预期风险特征,不设业绩比较基准。产品资产在扣
除应由产品资产承担的税费及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托管费、产品优先级份额持
有人本金及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根据应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及《产品合同》约
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收益后,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产品劣后级份额持
有人分配。
  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的比例不高于 1:1。优先级份额的风险等级为【】,
劣后级份额的风险等级为【】。
  注:上述风险等级为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
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研判,结合对标的公司的深入研究,力
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同时,本产品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管产品,投资的目的还包括充分调动广东东阳光
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
骨干员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凝聚力,激发公司的发展潜力,
从而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投资范围及策略
  本产品主要通过大宗交易投资于标的股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代码:600673.SH,证券简称:东阳光)股票,下同)。本产品若有剩
余资金可投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
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且应当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本产品持仓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并经标的
公司披露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之日开始计算,锁定期内不
得主动或因止损、被动超标等原因卖出持仓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为投资退出期,
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减持规则变现标的股票。
  (三)投资比例限制
  本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
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 70页/共 78页
  (1)本产品不得投资于标的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代码:600673.SH,证券简称:东阳光)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产品投资标的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4.5%。
  (3)未来如监管机构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经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后可将其纳入本产品投资范围。
  (4)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
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四)投资禁止
  为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产品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S”、“ST”、
“*ST”、“S*ST”及“SST”类股票)及期权、权证等高风险产品。
额持有人。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二、了解本产品风险
  产品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即系统性风险,是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各类金融资产所造
成的影响。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汇率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主要包括:
                 第 71页/共 78页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产品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
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对产品收益也产生影响。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证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产品如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产品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产品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产品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产品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集中度风险
  根据本产品投资目的与投资策略安排,本产品主要投资于标的资产单一有限
售期/锁定期股票,该股票的价格波动将导致产品净值波动,产品管理人无法通
过多元投资有效化解该风险。
  (三)信用风险
  投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或其他交易对手、当事方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账户资产损
失的可能性。若出现上述情况,产品投资人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具体包括:
主体及相关义务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或者履行资金支付义务的风险;此外,
当持仓品种或偿债相关主体信用评级降低时,本产品所投资的证券可能面临价格
或估值下跌的风险。如出现债券信用违约或评级下调导致债券估值大幅下跌的情
况,产品管理人应妥善处置。
或在交易期间未能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股息、利息和分红,从而使产品面
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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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发行人、偿债主体或交易对手未按原还款方式提前偿还本息。由此,可能造
成产品投资人的再投资风险,降低产品收益水平。
  (四)管理风险
  产品管理人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以及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限制,
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影响产品收益。
  (五)法律与合规风险
  法律与合规风险,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产
品合同》当事方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而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产品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资产变现困难等会对
资产净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产品存续期间,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对投资收益造成不
利影响;或在产品到期、收益分配等特定时点,产品资产无法变现从而产生流动
性风险,影响本产品份额净值。
  (七)产品估值风险
  指产品估值可能发生估值差错或其他错误的风险。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产品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外部结算机构、网络服务器和信息系统等等。
  产品托管人在可观测及系统支持的范围内本着勤勉尽职原则进行监督,托管
人可能基于技术条件所限无法获取相关信息而无法完全履行监督责任。在托管人
履行投资监督义务过程中,因为现有的技术等条件所限,托管人事实上可能难以
及时、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义务。托管人以《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产
品合同》附件二)作为实施监督职能的依据,《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未涵盖的
监督事项由产品管理人自行监控。产品投资人在签订《产品合同》时已充分知悉
该风险,并完全理解和接受可能由该风险导致出现的经济损失。
  (九)信息传递风险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产品合同》及《募集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 73页/共 78页
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产品份额持有人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
行查询,如果产品份额持有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产品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
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产品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产品不成立风险
  若产品募集结束时,发生因认购规模低于《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产品投资人将面临再投资
风险。
  (十一)产品变更风险
  《产品合同》及《募集说明书》允许产品管理人在规定的范围内经指定程序
可以变更《产品合同》及《募集说明书》部分内容,包括产品费用(产品管理费、
产品托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产品管理人按《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
要求执行的条款变更,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决策及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
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产品的成立、
投资、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产品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
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产品份额持有人
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投资本产品标的资产的特定风险
  若本产品持有标的资产价格大幅下跌,会对产品份额净值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并可能因股票不能及时变现等原因导致产品不能及时清仓止损,存在份额持有人
本金出现大幅亏损的可能性。
  由于持仓股票限售期/锁定期及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即便本产品
具有预警、平仓及罚没机制安排,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水平仍可能无
法达到《产品合同》所列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标的资产卖出收益
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收益分配的金额和时间不作出任何保证或者提供任何保障。
  本产品存续期届满终止后,可能会出现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未能按
上市公司原发布方案的计划按时结束或其他情形,进而导致无法向产品份额持有
人正常分配资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十四)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产品可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投资管理人负责选择销
售机构,并应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对于
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第 74页/共 78页
  由于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可能会存在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
基金时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第三方销售平台对基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不准确的风险;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基金的风险;以及第三
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的风险。
  (十五)分级结构风险
  本产品通过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安排,将产品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
额,劣后级份额为优先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在清算分配顺序上劣后级份
额持有人位于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之后。当产品面临亏损时,劣后级份额将承受更
多的损失。若市场环境急剧恶化,存在劣后级大幅度亏损甚至损失本金的可能,
在该情形下也存在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出现本金损
失的可能。本产品设置罚没机制,当投资标的处于限售期/锁定期时,如产品虚
拟份额净值触及罚没线且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未通过行使补仓权,则劣后级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其所持有的全部产品份额对应的利益被罚没的风险。
  (十六)其他风险
  本产品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
品实施细则》设立。如果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针对资产管
理产品业务发布新的监管政策或出台新的窗口指导意见,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范围、
运作方式、投资收益及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
  三、风险应对措施
  产品管理人制定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授权
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了风险监控预警、重大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机制。
  根据各类业务特点,产品管理人建立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设置各类限额指
标和风险评估类指标,覆盖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类型。
对于本产品投资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产品管理人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原则,
  通过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研究分析,进行风险预防和应对,密
切关注市场面和影响投资收益变化的多方面因素,尽可能降低面临的市场风险。
  对于突发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及时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尽量减
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和给产品带来的损失。
  发生可能对《产品合同》当事人利益产生影响的变更情形,产品管理人应按
照《产品合同》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合适的资产管理产品
  请您在参与本产品前,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
好,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 75页/共 78页
  由上可见,参与本产品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
风险;产品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本产品前,请确认您已了解所参与的产品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
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阅读本产品《产品合同》、
                        《募集说明书》等产品文
件。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人参与本产品所
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人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人在参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募集说明、《产
品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
安排,避免因参与本产品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不以任何方
式向投资人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人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视为对本产品《产品合
同》及相关修订和补充的签署,即表明对本产品《产品合同》及相关修订和补
充的承认和接受,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产品的风险和损失,本产品《产
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无正文)
  投资人公章/授权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
                第 76页/共 78页
附件五:产品份额转让登记申请表
       产品份额转让登记申请表
           【略】
          第 77页/共 78页
附件六:业务申请表(样本)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
           【略】
          第 78页/共 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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