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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62/FY/2025-168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副董事长青美平措先生主持(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93,120,069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9751%。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
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89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为 890,577,421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9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893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183,697,490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67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9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719,011,090 股 , 占 贵 公 司 发 行 在 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
式逐项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情 况:同意 1,163,604,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弃权 38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8,918,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55%;反对 19,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09%;弃权 38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 决情 况:同意 1,179,355,31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权 8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4,668,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1%;反对 3,541,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6%;弃权 80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 决情 况:同意 1,163,416,8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弃权 3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8,730,4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94%;反对 19,892,6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67%;弃权 38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 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李睿智